汕头市 关于调整我市职工生育保险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医保〔2020〕2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并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急诊和抢救外,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障(含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从2021年2月1日起,本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非因急诊、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不再纳入我市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月28日


来源: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发布:2021-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