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 关于做好2021年度市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根据《关于印发<泰安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泰财社〔2019〕19号)等文件规定和关于“一次办好”的要求,结合市直实际,现就做好2021年度市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和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直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市属及以上单位在市直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失业人员、户口隶属泰城街道办事处管理、失业后且社会保险关系仍隶属市直管理、符合下属条件的六类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补贴返还政策和就业援助:

 

(一)女性年满40周岁 、男性年满50周岁的“4050”失业人员;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

 

(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六)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二、市直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确认

 

(一)就业困难人员须办理失业登记手续,进行困难人员认定后,方可享受相关帮扶政策。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启用实施前,已办理《山东省劳动者失业证》及《再就业优惠证》,一直尚未就业属市直管理的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山东省劳动者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信息不全的补充填写《失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在泰安市政务大厅人社综合窗口(泰山国际会展中心二楼)办理失业登记,将相关信息录入到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原《山东省劳动者失业证》及《再就业优惠证》,失业登记后收回作废。

 

(三)为完善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库,原已认定和享受就业援助的就业困难人员,登记信息不全的,完善登记信息,其享受社保补贴返还等政策优惠,录入到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相关项目内。

 

三、市直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数据共享、互联互通、大数据比对、统计审计监管日益严格。为进一步规范市直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自2021年起,新申报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人员,需对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审查。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此,依照以上人员身份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均为就业人员。2019年4月,山东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中心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失业人员数据整理工作的通知》,在全省开展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数据整理工作,“与当地社保库数据中当前为参保状态、正常缴纳养老保险人员批量比对,将失业人员中正常参保且正在缴纳养老保险的人员做失业登记注销处理,注销原因:已就业。”

 

今年,如发现养老保险缴纳连续状态,即视为就业状态,系统内无法进行失业登记,不能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缴费记录有处于中断状态的,才能认定为失业人员,确认就业困难人员后,次月可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再办理社保增员手续,并继续缴费,自灵活就业登记当月起,向后申报当年度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为此,2021年度,市直符合认定为就业困难的失业人员,应尽早进行失业登记。

 

(一)办理程序

 

办理失业登记后,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人员,需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就业登记表(个体经营、灵活就业人员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初审,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无误后,在“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中登记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并在相关栏内登记注明认定情况。

 

(二)所需材料

 

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须出示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或社保卡;

2、户口本(含相关家庭成员的)原件(留存复印件);

3、《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1份。

 

“零就业家庭”人员,户籍不在一个户口本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及复印件1份;“单亲家庭”失业人员,还需提供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证明及复印件1份;“享受城镇低保”失业人员,还需提供申请人《低保证》及复印件1份;“残疾人员”还需提供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及复印件1份。

 

四、市直社保补贴申领程序

 

(一)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申领社保补贴

 

1、政策规定

 

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年度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60%执行,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不缴费不予补贴。社保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最长不超过2年。社保补贴每年申报1次。

 

2、办理程序

 

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到泰安市政务大厅人社综合窗口(泰山国际会展中心二楼),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后,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填写《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汇总补贴人员名单,通过人社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通过银行拨付到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中。

 

3、所需材料

 

(1)申请人社保卡(需开通银行磁条账户功能);

(2)《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

(3)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毕业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险缴费、享受补贴年限等信息由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内部管理系统进行核实,。

 

(二)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及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单位申领社保补贴

 

1、政策规定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参照申请年度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补贴,免征期间也不再对免征社会保险给予补贴,免征期计入社会保险补贴期。

 

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有关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且在缓缴期满后,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视为正常缴费,补发相应补贴。

 

2、办理程序

 

用人单位招用市直就业困难人员的,需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后,到泰安市政务大厅人社综合窗口(泰山国际会展中心二楼),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填写《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招用人员岗位设置等情况进行核实,拟定补贴单位和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及时将补贴业务信息录入“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按规定将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3、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留存复印件);

(2)《用人单位吸纳和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1份;

(3)《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表》1份

(4)银行代发工资明细(账)清单等1份;

 

就业人员《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等信息由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内部管理系统进行核实。

 

(三)招用高校毕业生单位申领社保补贴

 

1、政策规定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免征期间,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由单位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2、办理程序

 

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的,需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后,到泰安市政务大厅人社综合窗口(泰山国际会展中心二楼),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填写《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拟定补贴单位和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及时将补贴业务信息录入“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按规定将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3、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留存复印件);

(2)《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1份;

(3)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证复印件1份;

(4)银行代发工资明细(账)清单等1份;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费等信息由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内部管理系统进行核实。

 

五、有关说明

 

(一)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因个人不申请就业援助政策,影响其就业援助政策待遇的,由就业困难人员个人自行负责。

 

(二)下列人员不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或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援助政策:正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政府帮扶政策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人员;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或为公司法人代表及股东人员;其他不应享受就业援助的人员。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属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工作,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及职能部门,专人负责落实,组织协调部署所属企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帮扶援助工作,确保工作落实到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促进就业援助工作有效开展。

 

(二)强化政策宣传。市属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企业要加强就业援助政策的宣传,要结合实际情况,运用多种渠道进行宣传,及时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沟通联系,真正让就业困难群体了解、掌握政策,切实按规定享受好各项扶持政策,充分发挥援助政策效能。

 

(三)强化就业服务。各行业主管部门与破产、改制企业留守部门要加大失业人员的管理服务,主动与就业服务部门对接,及时掌握就业政策和就业援助措施,做到密切配合,加强联系,及时沟通,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就业援助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

1、《就业登记表(个体经营、灵活就业人员用)》

2、《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

3、《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

4、《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表》

5、《用人单位吸纳和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

6、《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表》.doc

 

泰安市劳动就业办公室

2021年1月29日

 

山东省关于做好2021年度市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1-6


来源: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