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 关于调整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的通知(1997年)

粤社保函〔1997〕171号


根据《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保险制度,现对我省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调整如下:

 

一、丧葬补助费,由原按本企业平均工资2个月调整为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和生活困难补助,由原按供养人数分档调整为不分供养人数一律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发给;

 

三、增加一次性抚恤金,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发给。

 

以上待遇标准自1997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些市县已自行做了调整,其发放标准高于本通知标准的,仍可按当地标准执行。



相关业务链接:

  1.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来源: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发布:1997-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