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劳社〔2001〕117号


省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辽宁省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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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沈阳市区以外就医的管理,科学合理地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减少浪费,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辽宁省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沈阳市区以外工作1年以上的参保在职职工(以下简称驻外人员)、退休后安置在沈阳市区以外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异地安置人员)、到沈阳市区以外(不含境外)因公出差和学习以及探亲的参保人员(以下称外出人员),因患急、危重病异地住院就医的。

 

二、 驻外人员和异地安置人员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

 

(一)凡驻外和异地安置人员,其所在单位须将名单报到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进行登记、备案。上述人员可在工作或居住地选择1~2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医,所选择的医疗机构须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就医的医疗机构一经选定,1年内不能变动;1年后需要变动的,须提前1个月经本人所在单位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

 

(二)驻外和异地安置人员异地就医,自选定医疗机构之日起,按照省直驻沈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门诊、住院、门诊特殊病种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结算。

 

(三)驻外的参保人员在选择的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先由单位或个人垫付,每季度初由所在单位到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报销上季度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时需提供的材料:本人身份证、医疗保险手册、IC卡、住院病历资料、住院医疗费用清单、有效收费单据。驻外人员回沈期间,可凭本人医疗保险手册、IC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异地安置人员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发给本人,用于支付居住地选择的医疗机构门诊费用。其在居住地选择的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和特殊病种门诊费用,每季度初由所在单位到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报销上季度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时需提供的材料:本人身份证、医疗保险手册、住院病历资料、住院医疗费用清单、有效收费单据。

 

三、外出人员因急、危重病允许在外地医疗机构就医,但职工所在单位必须3个工作日内向省社会保险带来管理局备案,待病情稳定以后,应当及时转回本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在外地医院门诊就医、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结算:

 

(一)门(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或凭个人医疗帐户(IC卡)、病历资料、处方、有效收费单据到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结算。其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

 

(二)急诊住院医疗费用,由本人或单位垫付,出院后1个月内由职工所在单位凭有效单据到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报销。报销时需提供材料:职工所在单位证明、本人身份证、医疗保险手册、住院病历资料、住院医疗费用明细单、有效收费单据、急诊疾病诊断书等有关资料。

 

(三)参保人员出差或外出学习期间住院医疗费,按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标准进行报销;探亲期间住院医疗费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000元,起付标准以上、省直参保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4倍以下医疗费用,职工个人负担30%;超过年平均工资4倍以上部分的费用,按大额医疗补助规定执行。

 

(四)外出人员,因急、危重病在外地就医的。必须在乡镇以上卫生院(含乡镇卫生院)就医。一地多处就医,只报销一处医院的医疗费用(法定传染病除外)。

 

四、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解释。

 

五、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业务链接:

  1.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1-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