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劳社发〔2002〕231号


省直各机关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工作,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医疗保险费按时足额征缴到帐形成的省直医疗保险基金,是支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享有医疗保障的基础,涉及广大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启动实施一年来,在各方面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下,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保障了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遏制了医疗费增长过快的势头,减轻了各单位补助高额医疗费和经办医疗费报销的事务负担。但是,也有少数参保单位对医疗保险工作重视不够,不按时足额申报缴纳医疗保险费,直接影响了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的落实,损害了他们的切身利益,也影响了省直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全面推进。各参保单位要从维护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出发,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增强保障意识,按时足额申报缴纳医疗保险费;要加强联系,积极协调沟通,及时解决医疗保险费申报和缴纳工作中的问题,切实做好医疗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工作,确保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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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01]11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省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1]111号)的有关精神,按照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与单位和个人的缴费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结合省直医疗保险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费分为基本医疗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费和工龄补助费三项。其中: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单位按上年度12月份职工工资总额的6%、分月计算缴纳;职工个人按上年度12月份本人工资收入的2%、分月计算缴纳。

 

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由单位按上年度12月份职工工资和退休人员退休金总额的4.5%、分月计算缴纳。

 

工龄补助费由单位按参保人员本人工龄10元/年的标准,每年1月份一次性缴纳。

 

第三条 在省直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系统建成之前,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公务员医疗补助费暂按季度申报缴纳。

 

第四条 参保单位应在每个季度前的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医疗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工作。

 

缴费申报应填报有关表格和计算机软盘。

 

第五条 省社保中心对资料齐全、计算准确的申报材料签章核准,并开具《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缴费通知书》(以下简称《缴费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提出审核意见,退回参保单位修正后重新申报。

 

第六条 参保单位应在接到《缴费通知书》的5日内,按时足额将各项医疗保险费缴纳到"省财政厅省级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七条 参保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费和工龄补助费,其参保人员方可分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和工龄补助待遇。

 

第八条 对不按时足额申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费和工龄补助费的单位,省社保中心将对应停止其参保人员在应缴费期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和工龄补助等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参保单位未按时足额申报应缴纳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省劳动保障厅按照国务院第259号令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参保单位不按规定缴费,由省劳动保障厅按照国务院第259号令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费数额外,从欠费之日起由省社保中心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参保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医疗保险费、滞纳金的,由省劳动保障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业务链接:

  1.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来源: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2-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