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困难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徐劳社〔2002〕72号


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城镇困难单位职工的有关医疗待遇,根据《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徐政发[2000]12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经市政府授权部门认定的市区困难单位。

 

第三条 困难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5%缴纳。在职职工工资低于上年度市区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纳。

 

第四条 困难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同时参加徐州市大病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费按当年确定的标准,由个人和单位各缴纳一半(含在职职工、退休人员)。

 

第五条 参保单位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费次月1日起,享受我市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医疗救助待遇,但不划入个人帐户资金。

 

第六条 困难单位所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费,与我市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 困难单位中的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保险待遇,均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困难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它管理事项。按《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其有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相关业务链接:

  1. 徐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来源: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2-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