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在昆中央、省属用人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意见(暂行)

云劳社〔2003〕48号


为进一步完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在昆中央、省属用人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机制,根据《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在昆中央、省属用人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实施意见(试行)》(云劳社[2001]138号)的规定,现对离休干部医疗保险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加强定点医院管理

 

(一)对参统的离休干部实行《离休干部病历本》就诊制度,《离休干部病历本》由省医保中心负责发放,离休干部凭《离休干部病历本》和有关证、卡到定点医院就诊。

 

(二)下列医院为离休干部住院医疗费定点结算医院:

 

综合医院: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云南省中医院、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昆明市第二人民医院、昆明市延安医院。

 

专科医院:云南省肿瘤医院、云南省精神病院、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仅限结核病治疗)。

 

对上述定点医院实行动态管理,由省医保中心年终根据考核情况适当增减。

 

(三)对恶性肿瘤、安装人造器官、心脏介入、脏器移置等大病患者的治疗,定点医院须提出具体治疗意见和费用预算,报定点医院医保办、科(无医保办、科的由医务科)审核,并报省医保中心审批,其费用继续按财政部、卫生部(86)财文字第872号文规定执行。

 

(四)离休干部门诊须用复式处方,住院采取每日清单制,处方和每日清单要经离休干部本人同意签字;定点医院要将离休干部门诊处方、住院清单、费用结算单单独装订、保管备查。

 

(五)经治医生要将离休干部门诊就诊检、用药情况和出院小结扼要填写在《离休干部病历本》上。

 

二、 完善定点医院结算办法

 

(一)按时足额交纳医药统筹费的参统单位的离休干部在第一条第二款所指定的12所"定点结算医院"住院发生的费用,由定点结算医院直接与省医保中心结算;在非"定点结算医院"看病住院发生的费用和未按时足额交纳统筹费的单位,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和报销按原办法执行。

 

(二)对"定点结算医院"实行离休干部医药费分担机制。离休干部在"定点结算医院(综合医院)"住院发生的费用,经省医保中心按规定审核后拨付费用的70%(扣除不合理费用),余下的30%年底考核后拨付。凡离休干部年人均医药费等指标未超过各医院年平均数的,应全部拨付;超出各医院年平均数的部分,由定点医院和省医保中心按一定比例分担(具体办法由省医保中心制定)。

 

三、 其它

 

(一)建立离休干部每人每年5000元医药费个人帐户,凡全年开支医药费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其结余额全部奖励给个人。

 

(二)2003年度省直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按人均12000元筹集。

 

四、 原规定与本意见有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五、 省医保中心根据上述规定制定实施意见,加强管理,保证落实。

 

六、 本意见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来源: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3-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