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 转发《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鄂劳社函〔2003〕186号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做好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工作目标,加大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力度,很抓落实。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出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并组织实施。已出台参保办办的地区,也要按《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政策。根据劳动保障部的要求,今年年底前,全省所有统等地区都要出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省厅将把荆门列为重点联系城市,各地也要选择一至二个统等地区作为重点联系城市,指导帮助制定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明确实施步骤,抓好组织实施。

 

二、今年各地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要以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参保为重点,逐步将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同时,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探索和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等配套措施,方便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和就医结算。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人数、缴费收入和医疗费用支出等情况均要单独统计,认真分析。对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三、各地要及时制定今年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工作计划、具体扩面人数和推进措施,并于7月25号以前上报我厅医疗保险处,从9月份起,各地要及时汇总所属各统筹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出台情况,已参保人数(其中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数)等情况,并每月报送厅医保处。各统等地区出台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以及在推进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随时上报我厅医保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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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3-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