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内劳社办字〔2002〕63号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转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精神,为保障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公务员原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结合自治区本级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医疗补助的原则:

 

(一)自治区本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二)确保本级国家公务员原有的医疗保障水平不降低。补助水平要逐步提高,调增幅度视财力状况和调资水平合理确定。

 

第三条 医疗补助的范围: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自治区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自治区人事厅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全额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四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和用途:

 

(一)医疗补助经费的筹资标准应根据自治区本级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当期实际医疗消费水平、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三方因素合理确定,由自治区财政厅和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每年核定一次。自治区本级国家公务员2003年医疗补助筹资标准为本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及退休金总额的4%。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确定的筹资标准筹集并列入自治区本级财政当年综合预算。对部分有收入的机关、事业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原则上由单位自行解决。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制定。

 

(三)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用于补助以下开支:符合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之和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自治区本级副厅级以上公务员,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有突出贡献享受国务院、自治区特殊津贴的中青年专家(上述三类人员均含退休人员)、文革基残人员等医疗照顾人员(以下简称医疗照顾人员)按规定享受照顾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级公务员因工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本级公务员参加大额医疗保险所需缴纳的费用。

 

(四)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专款专用,并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管理。其中,医疗照顾人员的医疗补助经费要单独建帐、单独管理。

 

第五条 医疗补助的标准:

 

一、自治区本级在呼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开支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1、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特殊慢性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之和以部分补助95%。

 

2、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退休人员补助95%,其他在职人员补助90%。

 

3、自治区本级在呼国家公务员因工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工务、生育保险尚未启动前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费支付,支付标准执行工伤、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

 

4、转院到外地治疗旅费、护理以及住院取暖费仍按原渠道解决。

 

(二)为本级在呼国家公务员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年。

 

(三)本级按规定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和文革基残人员,在就诊、住院时发生的医疗费,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负担超过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上部分医疗费补助95%。

 

(四)本级在呼公务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适当给予困难补助。

 

二、自治区本级驻盟市的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按所在盟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执行,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通过主管部门下拨。

 

第六条 医疗补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一)自治区劳动保障厅承担本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行政管理职能。要加强对具体经办工作的考核、监督与管理。

 

(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并加强对财政专户的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三)自治区医保中心负责本级在呼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要严格执行本级在呼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有关规定,建立建全预决算、财务会计、内部审计等制度和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做好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衔接和管理工作,即要方便公务员就医,及时结算有关费用,又要按规定严格控制费用开支,努力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保证本级在呼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落实。

 

(四)自治区审计厅要加强对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第七条 自治区本级不按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本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核定;原享受公费医疗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所需医疗补助资金,仍按原资金来源渠道筹措;对少数资金确有困难的事业单位,由本级财政区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和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2-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