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关于印发《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3〕59号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精神,我厅研究提出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你们,并就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力度,按照《意见》要求,在认真调查和测算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出台适合本地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办法,并于今年9月底以前报省厅备案。

 

二、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组织实施,重点推进。要以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参保为重点,逐步将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灵活就业人员的扩面任务,原则上按当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人数和当年就业转失业人数的60%下达。2003年灵活就业人员扩面任务见附表(略)

 

三、各地应单独统计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数、缴费收入和医疗费支出等情况,并认真分析,及时研究、反映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管理措施。根据劳动保障部要求,各市、州应从今年8月开始,于每月10日前将灵活就业人员已参保人数累计(其中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当月新增人数等信息,函告省厅医保处。

 

四、为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省厅决定成都、乐山两市为重点联系城市。重点联系城市要积极探索方便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服务等管理措施,省厅将适时总结、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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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2]31号)有关精神,促进就业观念与就业方式的转变,解决非全日制、临时性或弹性工作等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现结合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重视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促进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当前要重点解决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再就业人员参加和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问题。

 

二、各地应在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统一所有制是,结合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设计不同费率与待遇水平,供灵活就业人员选择。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率与待遇水平、缴费年限等应与其他参保人员等同。

 

三、各地应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特点和收入状况,指导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步,首先解决大额医疗费用风险;也可为有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时建立个人医疗帐户,实行统帐结合。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同时参加各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

 

四、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率以选定的保障水平为准,缴费基数参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确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缴费参保,也可委托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

 

五、灵活就业人员应连续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由统筹地区规定。国有企业、改制破产失业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连续缴费年限应适当缩短,其中"4050"人员下岗失业后半年以内接续参保者,原则上缴费年限控制在10年以内。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并同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享受退休人员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六、灵活就业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超过统筹地区规定时限的,停止享受有关医疗待遇。中断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允许足额补缴中断期内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可连续计算缴费年限,但应按初次参保人员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待遇;中断一年以上的,应视作初次参保,重新开始缴费年限累积。

 

七、初次参保(含中断后再参保)人员,缴纳规定费用后,从缴费之日起到开始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待遇的期限,原则上为半年以上、一年以内。选择统帐结合方式的参保人员缴费后既可使用个人帐户资金。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灵活就业后,在统筹地区规定的接续时间内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从接续之日开始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待遇。

 

八、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的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并妥善保存个人基础档案,适时记录个人缴费情况和支出情况。开设专门窗口,方便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信息更改、医保关系变更和费用支付,指导灵活就业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让。有条件的地方,要进一步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逐步做到直接服务于参保个人。

 

九、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城镇自由职业人员等按照上述办法参加医疗保险,从业人员所缴医疗保险费由业主和从业人员参照当地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分担。



相关业务链接:

  1.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3-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