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4〕316号


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渝府发[2003]8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按照《暂行办法》参保的人员,为《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渝府发[2001]120号)规定范围以符合《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人员。已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灵活形式就业人员,应按《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规定,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登记的手续办理

 

参保人员到本人户籍关系所在地(户籍关系不在本统筹区的到本人居住地)或劳动关系所在地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办理手续时,参保人员需填写《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参保信息登记表》,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一寸免冠照片两张,及本人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一)劳动合同;

(二)《重庆市职工失业证》;

(三)《重庆市企业职工下岗证》;

(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五)待业证;

(六)工商营业执照;

 

具有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的参保人员、还应提供由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的证明材料。

 

参保人员以上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登记,同时,建立参保人员个人基础信息档案。

 

三、医疗保险关系的接续

 

原按照《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解除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仍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参保人员在补剂所欠月份医疗保险费后,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四、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参保人员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专业银行,开具医疗保险专用帐户,根据应缴医疗保险费金额,在专用帐户上足额存款后,由银行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

 

五、职工平均工资

 

参保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上年度本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上年度本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由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统计局公布。在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统计数据公布前,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费以上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

 

六、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认定

 

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连续工龄,作为参加医疗保险的连续工龄。其它人员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由参保人员参保所在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计算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七、大额医疗互助保险

 

参保人员按《暂行办法》规定,缴满本人应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后,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应按规定继续缴纳,直到解除医疗保险关系。

 

八、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区以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九、参保人员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再次缴费的,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相关业务链接:

  1.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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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3-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