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统筹包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劳发〔2007〕1号


各相关单位,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现将《大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统筹包干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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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统筹包干管理实施细则

 

为保障参保单位驻异地工作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大政发[2000]34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已参加市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单位驻异地(含境外)或在远洋船上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

 

第二条 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在职职工,其住院医疗费实行年度统筹包干管理。包干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由包干单位予以审核支付。

 

第三条 实行住院医疗费统筹包干单位须提出包干申请,并提供其驻异地(含境外)或远洋船上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名单及外派相关证明材料,经大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第四条 经审批的包干单位须与经办机构签订统筹包干协议,并严格履行。

 

第五条 住院医疗费统筹包干返还,以单位为其包干人员上年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总额为基数,扣除以下三项费用,其余部分返还给单位。

 

1、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费用。以上年度实际发生记入个人账户比例计算。

 

2、上年度按文件规定预留统筹基金节余部分费用。

 

3、预留退休人员社会共济部分费用。以上年度实际支出退休人员社会共济比例的适当比例计算。

 

包干人员实缴的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全额返还。

 

第六条 住院医疗费统筹包干每年年初返还。

 

第七条 已实行包干人员在包干年度内不得变更(包干人员调出和死亡除外)。每年12月份,包干单位办理包干变更事宜。

 

第八条 统筹包干住院医疗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超额不补,节余归己。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上半年对上年度所拨付的统筹包干住院医疗费使用情况做专项稽核。对违规支付的费用,将予以收回,并通报批评。

 

第九条 包干人员同其单位发生住院医疗费支付争议时,通过包干人员与其单位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业务链接:

  1.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来源: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7-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