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安阳市2007缴费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市区各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

 

按照《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安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安政〔1999〕65号)和《安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安政〔2004〕38号),根据河南省统计局2006年年报公布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5040元(月平均工资1253元),现将调整2007缴费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基数按我市2006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253元的60%—300%进行调整规范;最低缴费工资752元,最高缴费工资3759元。

 

二、市区医疗参保单位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纳工资基数之和。

 

三、市区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按我市2006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253元作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4.2%,月缴费标准为52.63元。


发布:2007-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