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体系,解决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豫劳社医疗[2003)27号)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安政[1999)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市区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统筹基金,不设个人帐户,并实行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其缴费标准及医疗待遇以我市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的7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的变化适时调整。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可以按照《安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救助保险暂行办法》 (安劳医[2000]1号) 的规定,按年度参加大病救助保险,以解决超过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人事、劳动代理机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整体办理参侏手续,也可以个人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参保手续。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可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时间为每月的1至5日,也可根据情况按季度或年度缴费。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金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统一管理,统一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须连续足额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病救助保险基金支付的住院待遇;连续足额缴费2年后,可按规定享受重症慢性病医疗待遇。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制度和实际缴费年限制度。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在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的累计年限,期限须满10年。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规定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以上年度本市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的70%一次性足额补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已达到规定标准,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第十条 在原用人单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60天内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其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超过60天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按初次参保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在原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连续计算。在原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余额可继续使用。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调入新的工作单位后,按照新调入单位的参保形式接续参保,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不得中断缴费,耒按规定时间缴费的视为中断缴费,从中断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的,须足额补缴欠费,并按日缴纳2%。的滞纳金后,方能恢复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但最多不超过本人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超过3个月的,视为自动退保。自动退保后再次参保的,按初次参保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参保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事项,按《安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以及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为我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相关业务链接:

  1. 安阳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04-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