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

浙劳社医〔2003〕218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鼓励城镇劳动者实现多种形式灵活就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城镇居民户籍的,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以其个人身份参加户籍所在地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标准,可以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或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筹资水平确定。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入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条件的地区,在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也可为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适当确定其从参保缴费到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间的期限,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规定。

 

四、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按规定缴纳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享受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待遇。

 

五、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应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发生中断缴费的,按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处理。

 

六、灵活就业人员在当地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工作年限,按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视同为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可与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七、灵活就业人员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符合统筹地区有关规定的,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年限的,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补足,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八、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既可以委托劳动保障人事代理机构或就业服务机构集中办理,也可以凭有关证件和资料自行到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九、已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应通过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再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

 

十、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应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要结合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形式多样、工作地点和时间不固定等特点,规范和完善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个人缴费和就医结算等管理办法;鼓励灵活就业人员通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或就业服务机构等实行整体参保;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开设专门服务窗口,努力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优质、方便的服务。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基础管理。做好参保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信息管理工作,规范个人缴费记录;对参保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收入和医药费支出等信息,要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及时掌握基金运行情况。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新形势下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积极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要及时研究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政策和管理服务配套措施,以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稳健运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相关业务链接:

  1.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3-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