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烟劳社办〔2004〕6号


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烟台市市辖区及各县(市)城镇范围内、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并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缴费比例为4.55%,所缴费用全部进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帐户。

 

三、灵活就业人员实行住院及统筹病种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其住院及统筹病种患者门诊医疗费用,按《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烟政发[2000]10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按照《烟台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暂行办法》(烟医改发[2000]8号)的有关规定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并享受相关大额医疗救助待遇。

 

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一般应按月及时足额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按季、半年或年度合并缴纳。选择按季、半年或年度缴纳的,应在季、半年、年度的第一个月缴纳。

 

六、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事务的代理业务。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先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代收,然后代缴给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业务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与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七、灵活就业人员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缴之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后重新缴费的,应补缴欠缴的医疗保险费,欠费期间发生的住院及统筹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补缴时间可计算为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八、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停保一年以上又重新参保)的,连续缴费满一年后方可享受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应支付待遇的50%执行;不满六个月的,不予支付。

 

九、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其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男达不到25周年、女达不到20周年最低年限(含国家、省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须由本人以退休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足上述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十、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相关业务链接:

  1. 烟台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来源: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4-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