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 关于调整本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政策的通知
甬劳社医〔2005〕5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确保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待遇,方便就医,统一政策,加强管理,现对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政策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范围和对象
参加宁波市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二、经费列支渠道
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在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中列支。
三、医疗待遇
女职工生育发生的除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应由个人自费、自付以外的医疗费,个人承担20%,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支付80%。
女职工生育医疗费个人自费、自付的范围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四、其它
(一)女职工生育医疗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就医管理、法律责任等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女职工生育住院前应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凭有关证明住院和进行费用结算。
(三)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5-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