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 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离休医保办字〔2003〕1号


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关、停、破单位:

 

经自治区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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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自治区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0392号精神,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厅发2003 38号,成立自治区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及其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主任由财政厅分管厅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老干部局派人担任。主要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并定期组织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召开会议,研究和制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的重大政策规定,督促检查落实情况,提出改进加强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的建议和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例会制度,并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对有关项目进行审批。

 

第二条 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实行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相结合的管理办法。离休干部先使用个人帐户内的资金,不足部分从统筹基金中实报实销。

 

第三条 离休干部个人帐户手册的建立。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提供的本级享受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人员名单和个人帐户享受标准,每年由自治区医保中心为离休干部建立个人帐户手册,并把个人帐户资金数额记入个人帐户手册后发到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由单位专管员及时将手册发到离休干部手中。

 

第四条 离休干部个人帐户手册管理。个人帐户手册是反映离休干部个人帐户资金使用情况的有效凭据,医保中心应设专人管理,对离休干部报销的每一笔医药费要及时、真实、准确的进行记录,经办人员记录后应在“经办人签章”栏内加盖经办人印章。所在单位和个人要妥善保存好个人帐户手册,不得毁坏或随意涂改,如经办人写错后需更改,必须在更改地方加盖本人印章。

 

第五条 离休干部个人帐户资金的拨付。自治区财政厅在每年第一季度之前,对本级财政负担医药费的离休干部享受资格和个人帐户划入资金标准进行审核登记后,按照审定名单和享受标准,通过国库收付中心把个人帐户资金分季拨入离休干部个人帐户上。同时将拨付情况及时通知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单位专管员负责通知到离休干部本人。

 

第六条 离休干部个人帐户资金审核报销程序。离休干部用个人帐户资金就医购药后十日内将有效票据、处方由单位专管员代收查验。单位专管员将收缴查验的票据、处方和个人帐户手册在每月终了后的十五日内交自治区医保中心审核。医保中心应将符合报销范围的票据保存,同时将这部分发生的医疗费记入个人帐户手册,并核减手册余额;对不符合报销范围的票据由医保中心加盖“不予报销”的印章退还本人;对离休干部在一季度内从个人帐户支付的医药费超出了本季度拨入个人帐户资金的额度,超出部分可用下季度拨入资金来弥补。

 

第七条 离休干部个人帐户结余资金的处置。年度终了后,个人帐户如有结余由所在单位专管员在下一年度的第一个月内到自治区医保中心申报。经医保中心审核后,对不再发生报销上年度医药费者,其个人帐户结余资金归离休干部本人。同时由医保中心将归己部分记入个人帐户手册,并核减年终结余。

 

第八条 离休干部医药费在统筹基金中支付审核报销程序。离休干部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医药费,先由个人帐户资金支付,超出个人帐户部分按规定从统筹基金中实报实销。具体程序是:从离休干部支付的医药费超出个人帐户资金的当月起,每月终了后的十五日内,由单位专管员持有效票据、处方、个人帐户手册到自治区医保中心审核,财政厅社保处复核后,由财政厅国库收付中心按月将所报销离休干部医药费直接拨到离休干部单位帐户上,由单位兑现给本人。

 

第九条 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实报实销目录的执行与调整。离休干部就医购药,目前仍继续执行自治区本级离休干部用药报销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三个目录。医保中心可根据离休干部的医疗需要,适时提出“三个目录”的调整意见,报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实行。

 

第十条 自治区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由自治区医保中心报来的下列项目进行审批:

 

一 个人月支出医疗费5000元以上的;

二 转外地住院治疗者;

三 在一次性单项检查超过200元需经医保中心审批的基础上,一次性多项检查超过2000元以上者;

四 安装人工器官和进行器官、组织移植者;

五 票据真实有效性有争议的;

六 政策不明确的;

七 其它重大疑难问题。

 

第十一条 自治区医保中心和财政厅社保处要严格审查单位报送来的离休干部医药费单据,对以下情况不予报销。

 

1、手续不全和票据不合格者;

2、未经审批做大型检查和转外地治疗者;

3、未经批准安装人工器官和进行器官、组织移植者;

4、由于自杀、打架斗殴、交通肇事以及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5、不属于医疗费报销“三个目录”范围的其他费用。

 

离休干部在同一期间内只能在一所医院就医,对同一期间内在其他两所以上医院就医的人员,医药费只报这一期间其中一所医院的就医费用。

 

第十二条 离休干部要对所提供单据的真实性负责。离休干部要妥善保管个人发生的医药费单据及相关凭据,及时向本单位专管员报送需报销的医药费票据及相关证明,并对报送单据的真实性负责,不允许任何人“坐车”报销。对经审查发现报送单据不真实并有故意做假行为的,由自治区医保中心予以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商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要负责本单位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日常管理工作。要配备责任心强素质较好的干部担任专管员。专管员要按职责要求和程序规定耐心细致地做好工作,并在每季度终了后的十日内对本单位离休干部个人医疗手册上记录的医药费收支情况进行汇总,并将汇总情况分别报送自治区财政厅社保处和医保中心。

 

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自治区医保中心要按离休干部单位建帐,对按规定批准报销的离休干部医药费,包括:个人帐户资金和统筹基金部分都要登记入帐。并按季向财政厅社保处报送“离休干部医药费支出进度报表”,每半年与财政和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对一次帐,同时将记帐原始票据、处方要装订成册,妥善保存。财政厅要配备懂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认真做好审核、报销和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的审批和管理。自治区医保中心对其资格审查后,报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定点医院、药店必须按照《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的要求,为本级享受离休待遇的人员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并按月向医保中心报送医药费用发生情况月报表。各定点医院要加强医务人员的管理工作,医务人员必须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医疗原则,严禁开大处方、人情方、先用药后补方、不见病人开处方等现象的发生。处方药一般病人不超过七日量。要加强对住院离休干部的用药管理,医务人员不准“坐车’’开药,不准利用住院病人处方给其他人开药,更不准随意给病人开外购药证明。

 

第十六条 自治区医保中心负责离休干部所在单位专管员的业务指导工作。对专管员进行业务培训、业务考核、资格认定和核发证书等项工作,专管员应持证上岗,认真负责地按职责及规定程序和要求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对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其他不适合继续从事专管员工作的人员,医保中心将取消其专管员资格,并建议所在单位对其工作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依法保护离休干部的合法权益。医保中心负责将《暂行办法》及医疗保障管理方面的有关政策汇编成册,下发给本级享受离休待遇的人员,做到人手一册,并组织有关人员深入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进行政策宣讲和咨询;各单位专管员负责本单位离休干部的政策宣传工作;驻定点医院联络员负责对本院医务人员及患者进行现场政策咨询工作。

 

第十八条 自治区党委老干局、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力度。要定期派专人深入到定点医疗机构对离休干部的病历、住院治疗和诊疗费、辅助检查、用药情况以及服务态度进行监督检查,对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为离休干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不遵守有关政策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应视情节轻重,责成有关部门对医院和违规医务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业务链接:

  1.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03-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