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

金政发〔2007〕74号


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金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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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改进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结合市区医疗保险运行情况,经市政府研究,现对《金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金政发〔2000〕198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统一建立和管理企业退休人员个人帐户。企业(不含已参照市区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执行的企业)和无用人单位主体的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建立标准为本人基本养老金的5%,个人帐户由市医保处统一管理。

 

二、完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15%以上部分,可用于支付住院超定额20%以内费用、高额病种费用补助。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卫生局另行制定。

 

三、本补充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相关业务链接:

  1.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07-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