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金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金市劳通〔2008〕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顺利推行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金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金政发〔2008〕1号)有关规定,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民政、残联等部门及婺城、金东、经济开发区等三个区共同研究,结合市区实际,制定了《〈金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金 华 市 财 政 局

金 华 市 教 育 局

金 华 市 卫 生 局

金 华 市 民 政 局

金华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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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金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区(包括婺城区和金东区行政区域范围,下同)的下列人员: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未覆盖的城镇居民;

 

(二)全日制高等院校、高中(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城区(街道范围内)初中和小学的非市区城镇户籍学生;

 

(三)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年以上人员共同在市区生活的非市区城镇户籍的配偶及子女。

 

全日制高等院校的“学生”不含已享受公费医疗补助的学生。

 

“城区(街道范围)”是指城东街道、城中街道、城西街道、城北街道、新狮街道、多湖街道、东孝街道、秋滨街道、三江街道、西关街道、江南街道。

 

第三条 《试行办法》所称“ 被征地农民”是指持有《金华市区被征地农民保障手册》的被征地农民。

 

第四条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第三章 参保登记和保险费缴纳

 

第五条 学生的参保登记和保险费缴纳

 

(一)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集中参保登记(登记表见附件一), 学校负责参保学生登记信息录入工作。

 

(二)学校负责本校学生(除困难家庭学生外)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资金的收缴和汇总工作。每年9月30日前,将个人缴费资金剔除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保险费后(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保险费由承办的商业保险公司向学生收取),缴入金华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然后将银行缴款单、《参保人员与缴费花名册》、连同信息电子文档向市医保处申报参保,领取缴费人员发票,并发放给缴费学生。

 

(三)《试行办法》所称“困难家庭学生”与教育部门困难学生资助认定政策一致。

 

困难家庭学生,学校应单独造册,报主管教育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核定,其个人缴费部分政府补助资金,由主管政府财政部门于当年10月31日前划拨到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金华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下同)。市医保处于当年11月30日前将困难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保险费转划给承办的商业保险公司。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居民的参保登记和保险费缴纳

 

(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居民(以户口为准)的参保登记、信息审核和录入工作,并将参保人员名册连同信息电子文档向市医保处申报参保。

 

(二)居民(除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外)应持户口簿(被征地农民还需持《金华市区被征地农民保障手册》)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参保登记,填写《金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登记表》,见附件二)后;需银行代扣保险费的,持《参保登记表》和本人身份证到市医保处指定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不需银行代扣保险费的,每年4月至6月到市医保处指定银行缴纳。

 

在银行现金缴纳保险费的,缴费时由银行直接打印缴费发票;委托银行代扣保险费的,在当年的8至10月,可持身份证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发票。

 

第七条 其它人员参保登记和保险费缴纳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除在校学生外),分别持《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到所在区民政、残联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民政、残联部门负责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工作,每年6月20日前,将《参保人员名册》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6月30日前,将核定后的《参保人员名册》,连同信息电子文档向市医保处申报参保。其个人缴费部分政府补助资金,由户籍所在地区财政局于当年7月31日前划拨到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年以上人员共同在市区生活的非市区城镇户籍的配偶及子女(除在校子女外),持户口簿到市医保处办理参保手续。

 

参保登记后,可持《参保登记表》到市医保处指定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由银行代扣保险费;也可于每年的4月至6月到市医保处指定银行缴纳。在银行现金缴费的人员,缴费时由银行直接打印缴费发票;委托银行代扣保险的人员,在每年的8至10月,持身份证到市医保处领取。

 

第八条 市医保处为参保缴费居民(除在校学生和其它未成年人外)制作《金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卡”),参保居民凭身份证到参保登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民政、残联部门领取。

 

第九条 医保年度内新参保的人员,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参保登记,按当年的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十条 不在校的未成年人,在缴费期(4至6月)内满18周岁的,下一年度的缴费标准和享受待遇改按《试行办法》第八条、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学生,参加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向所在学校申报,学校汇总后于当年10月底前向市医保处申报,市医保处审核后于11月底前将当年个人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的三分之一予以退还;其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参加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向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后于当年7月底前向市医保处申报,市医保处审核后于9月底前将当年个人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的二分之一予以退还;同时将这些人员名单以电子文档的方式反馈给各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终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关系。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已预缴次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在预缴期内发生户口迁出市区或死亡等情形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退费手续。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保险年度内实现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已缴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做退费处理,但可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第十四条 公民身份号码原则上以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准,参保人员登记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持相关证明到市医保处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城镇居民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

 

第十五条 住院手续办理

 

(一)在校学生及其它未成年人凭户口簿或身份证到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其它参保人员凭居民医保卡和身份证到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

 

证件材料不全的,应在住院5日内补办手续。

 

(二) 因市区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需转院治疗的,应当由就诊医院填写《金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院审批表》,经主管院长签字,送市医保处核准(目前限转杭州、上海的三级医院)。

 

异地转院不得转往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非定点的医疗机构。

 

第十六条 住院费用结算

 

(一)参保人员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出院时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每月10日前向市医保处申报结算。

 

(二)参保人员转院等在外地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出院后凭医疗费用发票、出院小结、费用清单、转院审批表、居民医保卡等到市医保处办理报销。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特殊病种门诊

 

(一)参保人员患《试行办法》第十七条所列的特殊病种,需门诊治疗的,应填写《金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审批表》,附本人病历、诊断证明以及近期的相关检查、化验结果等材料报市医保处。经医疗保险专家组审核,符合条件的,根据本人的意见确定1-2家一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定点医院。

 

(二)特殊病种门诊凭《特殊病种门诊病历本》到本人定点的医院就医,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凭《特殊病种门诊病历本》、医疗费用发票、门诊处方、居民医保卡等定期到市医保处报销。

 

第十八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婴幼儿,入学后继续参保的,在保险年度衔接期(7至8月)发生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待学校向市医保处申报参保后,凭医疗费用发票、出院小结、费用清单、户口簿等到市医保处办理报销。

 

第十九条 保险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在保险年度内结清。

 

第五章 学生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条 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仍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愿承担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商业保险公司,可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教育局、财政局通过招标的办法,确定承办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

 

第二十一条 保障内容和标准:

 

(一)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险。保险金额6000元,门诊医疗费在100元以内不承担保险责任,超过100元以上的部分,按80%比例支付。

 

(二)疾病或者意外伤害死亡保险。保险金额10000元。

 

(三)意外伤害致残保险。保险金额1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和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比例支付。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后,经所在学校签署意见后,凭病历本、门诊医疗费用发票及其它有效证明向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报销。

 

第二十三条 市劳动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负责对承保的保险公司开展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同一商业银行分别开设财政专户和支出户,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按《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经费问题的通知》(金政办发[2008]5号)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当年完成参保扩面任务和财政补助资金及时到位的区和单位,市财政按参保学生每人5元、其它参保人员每人10元的标准给予经办工作经费补助。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与《金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同时实施。

 

附件一:金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在校学生)

附件二:金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



相关业务链接:

  1.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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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8-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