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扬州市市区2008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扬劳社〔2008〕120号


广陵区、维扬区、邗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各有关处室、单位,市区各参保单位: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发布2008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劳社险[2008]12号)精神,并经市政府08年第6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就市区2008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市区单位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与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保持一致。

 

二、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暂不调整,仍为每人每月162元。

 

三、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一次性缴费的标准暂不调整。

 

四、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市区工伤、生育保险待遇调整的工资基数为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4286元。

 

二00八年七月三日


来源: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8-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