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 关于城镇灵活就业等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沈劳社发〔2005〕28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部门:

 

为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沈阳市城镇灵活就业等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沈劳社发[2003]41号),现就《养老保险扩面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沈社办发[2005]5号)中涉及的市级统筹范围内灵活就业等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1.符合《养老保险扩面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沈社办发[2005]5号)第三条规定的, 2005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市城镇户口,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体、自由职业从业人员。

 

2.1998年以来参加过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现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并未办理退费手续,按养老扩面政策继续缴费的人员。

 

二、参保缴费及有关待遇

 

1.上述人员须在2005年12月20日前,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缴费。自缴费次月起6个月内只能使用个人帐户基金,6个月后按灵活就业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上述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后,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缴纳医疗保险费达到最低缴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和实际缴费年限(5年)的,经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认定后,从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以上年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后,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3.上述人员参保其他有关事宜,按灵活就业等人员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二OO五年八月四日



相关业务链接:

  1.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来源: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5-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