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办法》的通知

柳劳社字〔2007〕69号


全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柳政发[2007]76号),现将《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后,对于原已按《柳州市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参保并已缴纳2007年7月—2008年6月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也应随家庭或学校进行参保登记,同时应注明原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证号。2008年6月30日前按原办法继续享受相应待遇,200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相应待遇,2009年1月1日起如继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缴纳保险费。

 

2007年10月至12月办理新参保手续的城镇居民,需同时缴纳2007年第四季度和2008年全年共15个月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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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办法

 

第一条 根据《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柳政发[2007]7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年居民和不在校的未成年居民,应以家庭为参保单位整体参保,即凡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内的家庭成员都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家庭成员指户籍簿上的所有人员。户籍为集体户口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直系亲属。

 

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提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提供参合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在外地学校上学的,提供学生证、入学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学校开具的在校证明;在本市学校(包括幼儿园、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技校)上学的应随学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参保提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在办理参保手续的提供学校证明。

 

(四)在外地务工的,提供用人单位证明或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长期在外地居住的,提供居住地派出所证明或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

 

(六)家庭成员中有离休人员的,提供离休人员医疗证复印件或离休证复印件。

 

(七)其他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条 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由学校负责统一办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手续。

 

第四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五条 居民家庭办理参保,可在每个工作日,由家庭成员到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领取并填写《家庭参保登记表》。尚未建立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的县(区),则到居住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

 

户籍登记地在市区、居住地在各县的居民,在市区办理参保;户籍登记地在各县、居住地在市区的居民,在各县办理参保。

 

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须携带下列资料:

 

(一)户籍簿原件及家庭成员户籍簿页复印件,户籍为集体户籍的居民持集体户籍复印件。

 

(二)1寸近期免冠照片1张(待领取基本医疗保险证时粘贴)。

 

(三)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证明材料。

 

(四)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按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五)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二级及以上残疾),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六)低保对象,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第六条 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资料进行初审,审查合格后,申报资料原件退给本人,其他申报资料由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留存保管。

 

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低保对象的资料,由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报送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于当月25日前汇总报送城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尚未建立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的县(区),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直接报送城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城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参保居民申报登记的信息及材料进行复审,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低保对象的资料于月底前报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低保对象的资料逐一核查,对其他人员的资料进行抽查,对不符合相关条件的重新办理参保登记。

 

第七条 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将审查合格的家庭和人员信息录入计算机,打印《家庭参保复核表》,参保居民对《家庭参保复核表》中基础信息认真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第八条 家庭成员中有一人或一人以上应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开具《新参保保费缴纳通知书》,居民持《新参保保费缴纳通知书》到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金融机构缴费,金融机构向居民开具《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居民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到原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领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IC卡(基本医疗保险证须贴上本人照片并盖上居民医保专用印章才有效)。

 

第九条 家庭所有成员均符合政府全额补助的条件,个人不需缴纳保险费的,由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直接发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IC卡。

 

第十条 家庭成员中有一人或一人以上应缴纳保险费的,以实际缴费时间为所有家庭成员的参保时间;家庭所有成员均符合政府全额补助的条件,个人不需缴纳保险费的,以家庭成员申报登记时间为参保时间。

 

第十一条 在校学生办理参保,学校可以在每月11日至月底的工作日到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

 

办理参保登记时需报送《学校参保登记表》、《学校学生参保、续缴费登记明细表》(需打印盖章,同时携带电子文本文件)、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低保对象的证明材料。

 

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打印《学校学生参保、续缴费复核明细表》,学校对其信息认真核对无误后,学生家长凭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学生保费缴纳明细单》到金融机构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金融机构收费后出具《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

 

学生缴费后,学校向学生代收照片,按规定时间统一到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IC卡,并及时将基本医疗保险证和IC卡发放给参保学生。

 

第十二条 符合政府全额补助条件,个人不需缴纳保险费的学生,以学校办理参保登记的时间为参保时间;其他学生以实际缴费时间为参保时间。

 

第十三条 参保居民户籍簿上无身份证号码但有身份证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簿上无身份证号码且尚未办理身份证的,须先到户籍所在派出所,由派出所将身份证号码标明在户籍簿上,再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IC卡由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

 

第十五条 参保居民缴费时的年龄以缴费所属年度的1月1日零时的实际年龄确定。

 

第十六条 市区城镇居民(包括居民家庭和学校学生)在市区内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任一营业网点缴费。各县城镇居民到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金融机构缴费。

 

新参保居民应按缴费通知单足额缴费,已参保居民续缴下年保费时,金融机构营业网点通过居民家庭医保代码查询参保居民全部家庭成员应缴费总额(不含财政补助部分),参保居民应足额缴费。

 

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收到参保居民保费后,按规定将所收保费转入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

 

学校学生续缴下年保费时,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学校报送的名单确定续缴保费人员,金融机构营业网点通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号查询学生应缴费额(不含财政补助部分),学生应足额缴费。

 

第十七条 未及时缴费的家庭,由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催缴。

 

第十八条 已参保居民家庭办理人员增减、迁移、个人信息变更等业务,可在每月11日至月底的工作日,到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由学校统一参保的学生,由学校到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变更业务由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初审,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城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复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抽查。变更资料由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留存保管。

 

变更业务具体办理规定:

 

(一)办理人员增加。已参保家庭增加新参保人员,填写《家庭参保登记表》,提供户籍簿原件及复印件。

 

新增加的参保人员,个人应缴纳保险费的,以实际缴费时间为个人的参保时间;符合政府全额补助条件,个人不需缴纳保险费的,以申报登记时间为参保时间。

 

(二)办理人员减少。已参保家庭减少参保人员,填写《退保登记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人员死亡,提供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及复印件;户籍迁出市外,提供户籍迁出手续及复印件;应征入伍,提供入伍通知书及复印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提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及复印件;到外地务工,提供当地用工手续及复印件;被外地学校录取,提供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及复印件;其他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已参保人员户籍在市内迁移、学生由学校迁移到家庭的,参保居民填写《家庭成员市内迁移登记表》,持户籍簿原件及复印件或户籍转移证明到转入地办理迁移手续。

 

(四)户主及户主相关信息、户籍所在地、户籍簿户号等家庭登记信息变更的,填写《家庭信息变更登记表》,提供变更后的户籍簿原件、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

 

(五)参保居民姓名、身份证号、人员类别(是否属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等个人基础信息变更的,填写《个人基础信息变更登记表》,提供变更后的户籍簿或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基本医疗保险证和IC卡。

 

凡参保居民的人员类别变更为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的,应按新参保时的程序和要求,把参保居民的申报资料逐级报送审查。

 

第十九条 人员增减及类别变更手续应在缴纳下年度保费之前办理。年度中间变更人员类别的,当年缴费金额不变。

 

参保居民已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缴费所属期内办理人员减少手续的,所缴费用不予退回。办理退保手续前必须结清医疗费用,一旦退保不再办理医疗费用的结算报销手续。

 

第二十条 学校在每年续缴下一年度保费时,由学校根据在校学生学籍填报《学校学生参保、续缴费登记明细表》(需打印盖章,并携电子文本文件)。其中未参保的人员,按新参保办理;已作为学生参保的人员,按续缴办理(如所在学校有变更,则直接变更相关信息);已在家庭参保的人员,先按迁移再按续缴办理并变更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或IC卡遗失,应及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填写《基本医疗保险证、IC卡挂失登记表》,办理挂失手续。因基本医疗保险证或IC卡遗失造成的损失由本人承担。

 

参保居民在办理挂失手续后,原基本医疗保险证或IC卡又找到的,应及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基本医疗保险证、IC卡挂失复核表》,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填写《基本医疗保险证、IC卡解挂登记表》,办理解挂手续。

 

参保居民办理挂失手续后需补办基本医疗保险证或IC卡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寸近期免冠照片1张,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填写《补办基本医疗保险证、IC卡登记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证或IC卡的工本费,领取新的基本医疗保险证或IC卡,同时原基本医疗保险证或IC卡作废。

 

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或IC卡损坏的,按照挂失、补办的程序办理。

 

参保居民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一年内可以变更一次,需变更时应携带基本医疗保险证和IC卡到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变更手续。



相关业务链接:

  1. 柳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来源: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7-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