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劳社医〔2006〕14号


各市、吴中区、相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5]12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上的人员跨统筹地区

 

流动的,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在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应同时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二、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转移手续时应对参保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进行清算,缴费期内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实际结余部分随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并转移至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转入地尚未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经本人申请,由社保经办机构将个人帐户实际结余金额一次性结付给职工本人,终止医疗保险关系。

 

三、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仍在原参保地或者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继续参保,医疗保险关系不做转移;但符合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条件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接续其医疗保险关系:

 

四、职工在本市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统筹地区(包括所辖县级市、吴中区、相城区)与实行公积金制度的苏州工业园区之间流动时,可以随养老保险关系一并转移医疗保险关系,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实际结余金额和公积金医疗帐户结余金额应进行清算转移,其医疗保险(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可以接续计算。

 

已于2006年7月31日前从本市统筹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流

 

动未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人员,可到原参保统筹地区或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医疗保险(公积金)医疗帐户结余金额清算转移手续,补办清算转移手续后,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

 

本通知自2006年8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苏州市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单》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