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 关于深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5〕7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了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健康深入发展,保证医疗保险制度稳健运行,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4年11月组织开展了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大检查。检查结果表明,全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取得很大成效,新制度运行平稳,保障水平逐步提高,群众的满意程度有所提高。检查中也发现欠缴医疗保险费问题十分严重,截止到2004年10月末,全区累计欠缴医疗保险费总额达13973万元,特别是财政欠费严重,占总欠费的80%;部分统筹地区发生挤占挪用医疗保险基金问题;有相当部分的旗县级统筹地区医疗保险费征缴率偏低;有的地区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出现当期赤字,基金抵御风险能力减弱。针对上述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各地务必引起高度重视,继续加大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医疗保险 基金安全运行。现就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

 

各级政府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医疗保险 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对人民群众负责的态度,切实把此项工作摆上日程,主要领 导要亲自过问,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重点研究解决各类困难群体医疗保障问题。为确保参保 职工的最基本医疗需求,自2005年起,各统筹地区筹资比例不得低于4%。各地要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内政字〔2004〕286号)精神,合理确定筹资比例,做好基础调研测算、资金筹集等项工作,确保本地区医疗保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认真执行征缴政策,着力解决欠费问题

 

各统筹地区对已发生的欠费,特别是财政欠费,要及时制定清欠计划,排出补交时间表,在两年内彻底解决欠费问题,决不允许再发生新的欠费。

 

为切实解决财政供养单位欠缴问题,各统筹地区要统一缴费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医疗保险费预算编制工作,确保医保经费足额预算。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的缴拨方式,凡是采取由财政直接划拨资金的,从2005年起一律改为由地税部门依法全额征缴,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按月将医保经费足额拨付各参保单位。

 

三、强化征收措施,实现应收尽收

 

劳动保障部门要强化对统筹地区医保改革的督察力度,全面提高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率,协调地税部门做好基数核定工作;要及时掌握财政资金到位情况,按月逐级上报,并适时向同级政府报告,促进各项工作规范运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贯彻《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做好医疗保险稽核的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确保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和参保人数每年核定一次。各级地税部门要把当年扩面新增加人数的缴费列入当年计划,征缴手段尽可能贴近税法,制定科学的考核办法,确保医疗保险费征缴率不得低于95%,实现医疗保险基金应缴尽缴。

 

四、严明财务纪律,保证基金安全

 

医疗保险基金只能用一个帐户进行征缴,绝不允许基金“体制外循环”。要建立系统内部控制机制,坚决杜绝挤占和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现象,特别是要解决享受医疗保健人员、离休人员等医疗照顾人群占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问题,保障普通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加强监督审查,充分发挥审计、工会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规范运行。

 

五、严格基金支出管理,积极探索研究反欺诈办法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通过借鉴先进经验,把医疗保险反欺诈系统建设作为重大课题摆上日程。要结合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日常管理,认真梳理医疗保险支出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分析甄别各种情况,着手建立举报制度,加大重大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力度,积极探索建立反欺诈机制,确保基金平衡。

 

六、强化医疗监督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各级医疗卫生、药品监督行政部门要积极推进医疗卫生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强化行风和职业道德建设,在医疗服务的各个环节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垄断,促进医疗资源的有效利用,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要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加强药品和医疗服务监督管理,进一步降低医疗服务和药品“虚高”价格,减轻社会不合理的医药费用负担,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化,创造宽松环境。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尽快予以落实,务求实效。适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派工作组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将落实情况予以通报。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发布:2005-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