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漳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漳政〔2005〕综36号


芗城区、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已经今年2月24日第四次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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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加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管理,根据《福建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闽劳社文[2003]3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

 

(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辞职、辞退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非在编在职人员。

 

(三)国有企业、县级以上集体企业下岗自谋职业人员或以上企业因宣告破产、关闭、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的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或失业的人员。

 

(四)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或失业的人员。

 

二、参保办法

 

(一)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按本规定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或续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或续保登记时,应按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要求填报相关表格并提供有关证件和材料。

 

(三)本规定下发之前已灵活就业的人员,个人愿意参保或续保的,应在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的,视同中断缴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一)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9%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费一律委托商业银行代缴。灵活就业人员须提前一个月到医保中心指定的开户银行存足下个月个人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若因本人的银行帐户内无足够余额等原因,造成不能支付当期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将视同本人自动中断缴费。

 

(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并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且没有中断缴费的,应到医保中心申报并办理变更手续。经审核合格的,从办理变更手续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其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或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但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应按本人退休时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缴足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其本人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在距退休年龄的那段年限内,如没有按时续保或有中断缴费的,退休时应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补记个人帐户),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补缴的不能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且符合本规定的缴纳要求,其本人退休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还可以从统筹基金中划入一定资金进入其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计算方法是:如有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社会化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作为划入其医保个人帐户资金的计算基数;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作为划入其医保个人帐户资金的计算基数。

 

四、参保职工中断缴费的处理

 

(一)参保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一个月内,应持有关证件和材料到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续保登记手续,同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能按时办理续保登记和缴费的,视同中断缴费。中断缴费当月起,停止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二)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续保时,应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补记个人帐户),中断缴费3个月内(不含3个月)续保补缴的,从缴费的次月起恢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含3个月)才办理续保缴费的,从续保之日起6个月内,不能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第7个月起恢复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六、本暂行规定从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发布:2005-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