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劳发〔2008〕32号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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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根据《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大政发[2000]3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是用于垫付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统筹费用的等待结算资金,采用借用方式周转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三条 借用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的单位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编制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且取得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院资格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和专科医院(不包括医院的分院及分部);
(二)按期签订并履行《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服务协议》;
(三)每月有比较稳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用收入,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
(四)借款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合法规范。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院上年的月均住院统筹医疗费总额的6O%核定,单位为万元。
第五条 借用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由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院向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借支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申请,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核定借支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的资格和额度,于每年1月15日前双方签订《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借款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合同书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划拨到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院。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借款期限限定为一个自然年度。借款到期时,由借款方将所借款项以“转帐支票”方式足额归还,还款日期不得超过自然年度的12月25日。
第七条 逾期未还款的,由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其当月基本医疗保险费结算款中扣回所拨付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并终止其以后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借款事宜。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的帐务处理应符合会计制度的以下要求:
(一)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周转金:
借:暂付款——周转金;
贷:支出户存款;
(二)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院收到周转金: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三)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回周转金: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院以“转帐支票”方式归还)
借:统筹基金支出;
贷:暂付款——周转金;
贷:支出户存款;
(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结算款中扣回)
借:支出户存款;
贷:暂付款——周转金;
(四)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院交回周转金: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第九条 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已拨付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院的收入等状况进行监控。对吊销营业许可证、终止《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服务协议》、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运营出现风险等情况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院,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须及时收回所拨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并终止双方签订的《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借款合同书》。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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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8-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