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管理细则》的通知

淮政办〔2007〕16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管理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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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管理工作,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2006)6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市医保中心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工作。

 

市、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协调所属学校学生的参保工作。各学校负责办理在校学生的参保登记和参保费用的收缴。

 

三区政府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城镇居民参保工作。各街道(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参保登记和个人参保费用的收缴。

 

第三条 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集中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在校学生的办理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

 

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在此期限内办理参保登记,并一次性缴清本医疗保险年度的个人参保费用。逾期未办理参保登记和缴纳个人参保费用的,不予补办。

 

参保登记事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性质、户籍所在地址、隶属学校、缴费标准等基本信息与数据。

 

第四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少年儿童和在校学生按每人每年50元标准缴纳,其它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160元标准缴纳。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按医疗保险年度一次性缴纳。缴费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并从每年的9月1日开始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至次年的8月31日。

 

第五条 所有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参保。

 

其他城镇居民在办理参保手续时,须提供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淮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淮北市职工失业登记证》等有效证件。各街道(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等代办部门审核确认后,登记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数据,收取个人参保费用,出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款票据。首次参保的,核发《淮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历》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IC卡。

 

第六条 市医保中心设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学校代收的个人参保费用,于10月5日前集中划缴到收入专户。其它城镇居民个人参保费用在办理登记时缴纳。市医保中心及时将收入专户基金转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条 各街道(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应于9月5日前,学校应于10月5日前将登记参保缴费人员的基本信息数据,用书面和电子文本两种形式分类造册,并附参保人员汇总表,统一报送市医保中心。

 

市医保中心在认真核对后,将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缴费记录,做好社会保险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基金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根据市医保中心提供的参保名册进行审核确认,及时将政府补贴费用划拨到位。

 

第八条 除新出生婴儿、新增学校学生、新增的老年居民、新增需特殊照顾人员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扩面任务外人员,其它城镇居民在本办法实施以后参保的,应从本办法实施年度起全额(个人缴费加财政应补助部分)补缴费用,并需等待六个月后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07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本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相关业务链接:

  1. 淮北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07-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