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江市农民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府发〔2006〕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内江市农民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内江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2006年1次会议、内江市五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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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农民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劳社部发[2006]15号),妥善解决农民工务工期间医疗保险问题,根据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省(川劳社办[2006]3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农业户口,有劳动能力并与本市城镇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在30日内到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为新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参保时,该农民工应未患有先天性疾病、各种恶性肿瘤、脑肿瘤、精神疾病、Ⅱ期以上高血压、股骨头坏死、肾功能衰竭、慢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中度肝脏功能异常、系统性红斑狼疮等疾病,未进行心、主动脉、肝、肾、肺、胰、骨髓移植和心脏瓣膜手术及椎体、髋、膝关节置换。经查实参保人员在办理参保时已患有上述疾病的,农民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支付其参保后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同时终止参保关系,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第四条 农民工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内江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 农民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单独列帐管理,专款专用。

 

农民工医疗保险不建个人帐户,不计缴费年限,参保人员缴费当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农民工医疗保险全市统一政策,分级管理、自求平衡。

 

第五条 根据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意愿,用人单位也可以整体选择参加统帐结合或单建统筹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 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农民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第七条 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及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或没有按时足额缴费的,农民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支付。

 

第九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履行医疗保险参保义务的,农民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费,致使农民工不能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因此发生争议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相关业务链接:

  1. 内江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06-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