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政发〔2008〕37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乌政发〔2007〕93号)的有关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中小学生阶段的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学生,下同)、学龄前儿童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它非从业城镇居民,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随父母在本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未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自愿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原已参加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其原参加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予以保留。

 

二、第六条第(一)项第4目修改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不含子女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老年人,个人每年缴费60元,财政补助 120元。



相关业务链接:

  1. 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来源: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8-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