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雅安市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2007年)

雅医保〔2007〕22号


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

 

根据雅署发〔2000〕105号文件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按照2007年4月市统计局公布的《二OO六年劳动统计年报》,2006年度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4773元,每月为1231元,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相应调整为2462元∕月和985元∕月。灵活就业人员、机关、事业、企业招用的临时人员(含聘用人员),难以准确核定缴费基数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调整为2006年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231元。调整后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新标准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发布:2007-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