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 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程序的通知

藏社保函〔2007〕86号


各地(市)医保中心、军转办: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人事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劳社厅[2006]53号)和《关于实施〈西藏自治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藏劳社厅[2007]17号)精神,切实保障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以下简称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现将军转干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经办程序通知如下:

 

一、登记申报核定程序

 

军转干部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年核年缴。即在每年1月份,各地(市)军转办到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所管理的军转干部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登记申报工作,由当地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核定缴费基数,计算出军转干部年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首次登记申报审核后,各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军转干部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并由当地军转办发放到每个人手中。

 

二、单位缴纳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征收程序

 

各地(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根据当年申报核定的军转干部年应缴纳的部分,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并及时划入当地财政专户。

 

三、个人缴纳部分征缴程序

 

各地(市)军转办按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核定的军转干部年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在每年1月份,编制工资代扣代缴的电子表格,报自治区军转办审核后,送自治区财政厅工资支付局代扣。所代扣金额由自治区财政厅工资支付局直接划入各地(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户上。

 

四、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程序

 

各地(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根据军转干部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到帐情况,按规定一次性将年个人帐户资金划入到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中,并建立数据库,但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卡。所划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部分和统筹基金应划转的部分。

 

每年底,各地(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编制军转干部个人帐户资金余额明细表,经各地(市)军转办复核并报自治区军转办审核汇总后,由各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将军转干部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余额划转入自治区财政厅工资支付局设立的军转干部资金专户上;自治区财政厅工资支付局通过军转干部退役金代发银行将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余额划入到退役金帐户上。

 

五、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程序

 

军转干部在安置地住院的,凭基本医疗保险证到安置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诊。其所发生的住院费用按规定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当地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结算,个人只须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个人应承担的部分。

 

军转干部居住在异地须住院就诊的,住院前应通过安置地军转办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请同意后,方可到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按规定通过安置地军转办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进行结算。所报销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安置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直接划入军转办提供的军转干部退役金帐户上。

 

六、2001-2005年军转干部住院医疗费报销程序

 

2001-2005年安置的军转干部在2002年-2006年期间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各地(市)军转办负责收集,会同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根据费用发生时安置地医疗政策,按照同级别在职公务员住院医疗费标准审核汇总后,按照《关于实施〈西藏自治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部门的通知》(藏劳社厅[2007]17号)规定,由各地(市)财政解决。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7-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