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 关于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

藏劳社厅〔2007〕54号


各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提高抵御风险能力,充分发挥互助共济功能,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藏政发[2001]103号)和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体改办《关于印发〈拉萨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藏劳社厅[2003]29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10月1日起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统筹范围

 

1、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乡镇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及国有企业除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以外的其他职工。

 

二、缴费比例

 

以单位为缴费试主体的单位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2%;以个人身份为缴费主体的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比例为10%。单位缴费基数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月全部工资收入。申报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全区上年度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全区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

 

三、经办管理

 

1、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自治区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除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以外的其他职工及在自治区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的申报登记、核定缴费、待遇结算。

 

2、各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地(市)行政区域内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除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以外的其他职工及在本地(市)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的申报登记、核定缴费、待遇支付。

 

3、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到所在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登记、核定缴费、待遇支付。

 

四、医疗保险服务

 

此次扩大统筹范围的参保人员实行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一致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待遇审核、结算办法、经办程序均按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五、要求

 

1、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工作,各地(市)要充分认识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2、在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工作过程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对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上报。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7-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