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劳动能力鉴定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能力鉴定费管理工作,明确劳动能力鉴定费支付标准和程序,根据《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费管理办法(试行)》(鲁人社规[2018]1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费是指职工因遭受工伤事故伤害或罹患职业病、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组织开展劳动能力鉴定所必要的支出。

 

第三条 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不需缴纳费用,但因鉴定工作需要到医疗机构进行有关检查和诊断的,需按相关项目收费标准向医疗机构支付费用。

 

第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费开支范围:

 

(一)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劳务费,以及开展异地鉴定发生的差旅费等;

 

(二)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的现场鉴定保障服务费用;

 

(三)劳动能力鉴定工具购置费、鉴定资料印刷费;

 

(四)鉴定文书邮寄费、鉴定结果公告费;

 

(五)鉴定档案整理服务费;

 

(六)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的开展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其它费用。

 

第五条 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税后):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2000元/人/天;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000元/人/天。

 

鉴定工作半天的劳务费相应减半。

 

第六条 由于工作需要,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异地鉴定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报销。

 

第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当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按照参加鉴定人次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现场鉴定保障服务费用,标准为50元/人/次。

 

第八条 鉴定文书邮寄费、鉴定结果公告费、鉴定档案整理服务费按照实际支出费用支付。

 

第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费实行预算管理。

 

(一)工伤与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劳动能力鉴定支出”支出科目。每年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年度鉴定工作计划,初拟年度预算,报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入年度工伤保险基金预算。

 

(二)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列一般公共预算“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支出科目。每年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年度鉴定工作计划,编制年度预算,报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后,编入年度部门业务类项目预算。

 

(三)劳动能力鉴定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按程序批准后拨付使用。

 

(四)年度执行中,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费支出变动较大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报预算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调整预算。

 

第十条 工伤与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所需费用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填写《劳动能力鉴定费结算单》(附件1)、《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劳务费支付明细表》(附件2)、《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劳务费代扣代缴个税明细表》(附件3)、《劳动能力鉴定人员名单》(附件4)及支付发票等资料,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劳动能力鉴定支出”支出科目予以支付。

 

第十一条 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经费,按照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予以支付。

 

第十二条 工伤(含职业病)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职工共同发生的费用,应当进行合理分摊,分别支付,分别开据发票。结余资金或违规资金按资金来源收回工伤保险基金或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费支付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其中:发放鉴定专家劳务费应将资金转账至专家本人银行账户,并按规定为专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按照勤俭办事的原则,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合理确定鉴定流程,降低鉴定工作成本。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对鉴定费支出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方面监督。

 

第十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购置固定资产,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支出,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活动。固定资产认定标准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潍坊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劳动能力鉴定费结算单

2.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劳务费支付明细表

3.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劳务费代扣代缴个税明细表

4.劳动能力鉴定人员名单


附件下载:

  1. 潍坊市劳动能力鉴定费管理办法(试行)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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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潍坊市劳动能力鉴定费管理办法(试行)附件.docx [2020-02-04]

来源: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0-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