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关于社会保障卡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社办发〔2008〕251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249号)的有关规定,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自2009年1月1日起启用。现就社保卡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保卡”是持卡人办理劳动保障各项事务的电子凭证。卡正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障卡”和国徽等字样,背面印有持卡人基本信息和银行卡号等,分为成年人卡(蓝色)和未成年人卡(绿色)。

 

二、社保卡具备“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卡”(以下简称“医保卡”)的全部功能,社保卡和医保卡均可作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身份识别和费用结算凭证。

 

三、开发区和塘沽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领取社保卡之前,可凭医保卡或居民身份证就医、结算。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8-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