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8〕225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医保局)、教育局、财政局、卫生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做好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属地管理,明确适用范围

 

凡坐落在天津市范围内的中央部委直属普通高等院校、外地驻津普通高等院校和本市大中专院校(包括普通本科院校、高职高专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等),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本校全日制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二、建立以社会保险为基础,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学生医疗保障体系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指导意见》精神和市劳动保障局、市教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天津市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87号)有关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含中小学)和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并确保学生儿童先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任何学校和托幼机构不再组织学生在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下,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三、高度重视,加强学校经办管理

 

推动学生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改善民生要求,保障学生儿童健康权益的重要举措。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积极宣传有关政策,做好学生儿童参保组织工作,并协助做好医药费报销。

 

四、转变作风,完善经办服务体系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加强经办服务意识,结合学校和学生儿童特点开展经办服务。参保缴费期间,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主动上门服务,宣传政策,协助做好参保缴费工作。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要确立专人负责学生参保和报销工作,提高经办效率。凡在学生儿童参保报销工作中发现因服务态度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五、开立专项财务科目,代收学生医疗保险费

 

为方便学生儿童参保,各级各类学校(含中小学)和托幼机构可直接代收学生儿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存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专项财务科目,用于基金暂存、解缴。经办机构应积极协调各指定银行,完善缴费服务,确保学校缴费及时到帐,以保证学生儿童及时报销医疗费用。

 

六、为了做好学生儿童参保工作,就有关政策问题一并明确如下:

 

(一)延长参保缴费期。2009年度以院校为单位参保的缴费期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

 

(二)继续做好困难学生儿童参保工作。属于低保、重度残疾、特殊困难家庭、享受国家助学贷款范围的学生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有关规定继续享受全额政府补助。非本市户籍的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和享受特困救助的学生儿童参保身份认定标准与本市学生儿童的认定标准一致。认定凭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特困救助卡》及学生儿童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等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三)完善大学生就医政策。对于具有本市户籍的已参保学生在外地就读期间,以及在本市学校就读的已参保外地学生在原籍期间发生的普通住院医疗费用,可以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范围和标准支付,但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转外地就医的相关审批手续。

 

(四)将具备条件的大中专院校卫生院等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在天津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商业大学等校办医院纳入定点管理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大中专院校学生门(急)诊报销制度试点工作,探索大学生普通疾病门诊报销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向全市推广。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OO八年十二月九日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8-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