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关于学生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8〕51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塘沽区医疗保险管理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有关单位:

 

为做好学生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7〕64号)和市劳动保障局、市教委《关于学生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3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学生儿童参保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学生儿童是指在本市各类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学校就读的非在职学生和幼儿园、托儿所、保育院(统称托幼机构,下同)的儿童。

 

二、2008年3月31日前在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参保的学生儿童,自学校、托幼机构为其办结缴费手续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08年3月31日前,在街道(乡镇)或者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参保的学生儿童,其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的待遇享受期起始时间为2008年4月1日。

 

三、2008年3月31日前,在街道(乡镇)或者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参保的学生儿童,其基本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的待遇享受期延长至2009年8月31日。

 

四、大中专院校学生按照学制年限一次性参保缴费问题按照下列意见处理:

 

(一)发生中途退学、转学、死亡等情形的学生,可为其办理剩余完整学年度的社会保险费退费。

 

(二)学生在就读期间享受低保待遇或享受特困救助待遇的身份发生变化的,以参保缴费时核定的身份为准。

 

(三)异地联合办学学生,可以按照在本市就读的学制年限一次性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五、在本市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全日制在校学生,港、澳、台和外国籍学生儿童,可以随学籍所在学校、托幼机构办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六、对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享受特困救助和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儿童,其身份认定的手续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办理。

 

非本市户籍的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享受特困救助学生儿童的身份认定标准与本市学生儿童的身份认定标准一致。认定凭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特困救助卡》及学生儿童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等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七、参保缴费期内未能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手续的学生,在入学一年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可办理社会保险费退费。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8-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