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衡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试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衡劳社〔2008〕14号


各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单位、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

 

据《衡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试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衡劳社[2003]88号),借鉴总结我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试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衡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试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八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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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试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根据《衡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试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衡劳社[2003]88号),借鉴总结我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试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具体实际,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职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7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建立个人帐户。同时按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大病互助缴费标准缴纳大病互助费。

 

今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随着经济发展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一并调整。

 

二、已参保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需在每年5月15日前,到指定银行一次性缴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互助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4月要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当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互助缴费标准。

 

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从2008年4月1日起按属地管理原则,凭居民户口薄、身份证、本人近期照片等相关资料及其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加或接续医疗保险的有关手续,并到指定银行网点开户,办理医疗保险缴费专用存折。

 

四、对原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国有(含集体)企业工作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至少要满15年。

 

五、原从未参保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在40周岁以上的,从40周岁起补缴医疗保险费和大病互助费;40周岁以下的从当年4月1日起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互助费。

 

原参加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因故停保现申请需接续医保关系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凭身份证、居民户口薄、本人近期照片、原医保手册、IC卡等有关资料及其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并补缴停保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和大病互助费。

 

六、原从未参保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自参保缴费之日起,180天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和特殊病种待遇,360天后享受大病互助待遇。

 

原参加过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若在停保之日起30天内缴费接续,自缴费下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特殊病种和大病互助待遇;若超过30天后缴费接续,自缴费之日起180天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和特殊病种待遇,360天后享受大病互助待遇。



相关业务链接:

  1. 衡阳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来源: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8-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