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省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皖政〔2007〕85号)及省民生办《关于印发2009年二十八项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民生办[2009]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进一步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特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目标任务和指导原则

 

(一)目标任务。坚持以人为本,着眼于促进社会公平,完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对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进行制度安排,2009年城镇居民参保人数不少于15万人,基本实现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属地管理原则,筹资水平、保障标准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大病统筹原则,城镇居民按规定参保缴费,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资金筹集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实行医疗费用分担;统筹安排原则,逐步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筹资和待遇水平及管理措施的衔接。

 

二、覆盖范围、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

 

(三)覆盖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各类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简称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省教育厅、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安徽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教办〔2008〕6号)的要求,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具体按市劳动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黄劳社医险[2008]26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统筹层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实行区县统筹。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实现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政策、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筹资和待遇标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统一管理服务体系的目标。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研究制定。

 

(五)资金筹集。1.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居民人均收入水平以及不同人群的医疗消费需求和缴费能力,确定筹资水平,具体筹资标准按《黄山市人民政府认真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黄政[2008]13号)执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可作相应调整。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财政给予补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给予资助。

 

3. 建立各级政府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机制。从2008年起,中央财政对参保居民每年按不低于人均40元给予补助。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市辖区财政不低于30元,县级财政不低于15元。市财政对三个区实行定补,额度为屯溪区每人每年15元,黄山区、徽州区每人每年10元。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财政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同级财政专户。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各地当期实际参保人数和地方财政应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拨付。

 

4.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资金足额纳入财政预算,保证财政资金及时到位。

 

5.按照国家民政部等有关部门《关于做好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56号)的要求,切实做好城镇困难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对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15元补助,其中,中央财政按人均5元给予补助,区县财政按人均10元给予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政府每年按人均8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按人均30元给予补助,区县财政按人均50元给予补助。另外,对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参保所需缴费部分,除享受中央财政补助外,其余部份补助由区县财政承担。

 

(六)参保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到户口所在地的城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后,由城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城镇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参保缴费。各类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按黄政[2008]13号和黄劳社医险[2008]26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城镇居民缴纳的医保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具体按照省地税局、财政厅、劳动保障厅、民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皖地税〔2007〕79号)的规定执行。

 

(七)保障待遇。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建个人账户,主要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特大病医疗费用。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控制本地区医疗保险基金结余,原则上基金累计结余不得超过当年筹集资金总额的25%,当年结余不得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15%,在统一按照黄政[2008]13号文件确定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的基础上,合理实施二次补偿,逐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和社会医疗救助等途径解决,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研究制定。

 

2.为鼓励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缴费,要进一步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挂钩的机制。

 

3.要在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特大病医疗费用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参保居民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办法,充分利用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方便参保人员就医,扩大制度受益面,增强政策吸引力。

 

三、医疗保险管理

 

(八)基金管理与监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各统筹地区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机构负责经办,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有关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黄劳社医险〔2008〕26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地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基金财务制度,规范基金的核算和管理,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防范机制、基金运行预警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各统筹地区要以现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资源为基础,根据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工作量的增加,进一步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充实经办机构和人员队伍,建立与医疗保障工作发展相适应的人员配置机制和财政保障机制,各地应按照所服务人数的一定比例增加人员,也可聘用人员从事医疗保障管理。经办机构所需费用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计算机和网络资源,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以信息化促进科学、规范管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为保证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各级财政部门应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代办费用。

 

(九)医疗服务管理。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统筹地区要综合考虑城镇居民医疗需求和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医疗服务范围,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行为,加强医疗服务协议管理,明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完善定点机构准入和退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2.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制定简便易行的经办服务流程,方便居民参保登记、缴费、就医,努力做到参保居民在医疗机构直接结算费用。

 

3.要加强医疗保险费用支出管理,探索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奖惩机制。要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社区首诊和转诊制度,引导参保居民到基层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十)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市政府将此项工作作为实施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对各区县政府实行年度目标考核。各地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其重大意义,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劳动保障、财政、卫生、民政、发展改革、药品监督、教育、监察、审计、公安等部门为成员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完善政策体系,推进配套改革,加强督查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十一)统筹协调推进。各统筹地区要统筹规划,精心组织,整体推进,全力实施,在巩固本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全覆盖这一重大成果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部署要求,逐步规范基本政策,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要积极探索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医疗保障制度衔接的问题,做好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衔接,逐步整合管理资源,减少管理成本。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行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制度和管理模式。建立起制度合理、运转规范、保障有力的城乡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

 

(十二)部门协调配合。各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和具体经办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确保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地税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城镇居民参保费用按时足额征收;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医疗保障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卫生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制定和落实医疗惠民政策,为参保人员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教育部门要组织协调城镇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民政、残联部门要做好特困人群人员身份认定和社会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的户籍认定和提供相关基础数据,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十三)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的作用,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除了做好政策宣传发动外,还要善于运用实际典型和突出事例,注重政策惠民效果的宣传,使这一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居民和社会各界关注理解、支持和参与这项民生工程。

 

(十四)做好制度衔接。各统筹地区在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过程中,要注意研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要注意做好新老制度的过渡衔接,以及与其他不同群体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相关业务链接:

  1. 黄山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来源: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9-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