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 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劳社发〔2008〕126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已下发各地,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与国务院指导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大学生参保方式。在校大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参加所在市级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关于大学生参保缴费补助。大学生按照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参保,对大学生参保缴费的政府补助,按照高校类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即部属院校大学生由中央财政负责给予补助,省属院校大学生由省财政对市属院校大学生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经学校认定后应由学生领取的国家助学金中解决,有条件的高校可以对其给予补助。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继续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解决。

 

三、将大专院校属医疗(卫生所)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为了方便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就医,要将符合条件的大专院校属医院(卫生所)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各高校要按照现有规定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方便其及时就医。

 

四、要高度重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大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和身体健康,顺利完成学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教育、财政、劳动保障、卫生和民政部门要紧密配合,共同做好大学生的参保工作;各大专院校要把组织大学生参保作为重要工作来抓,要明确分管的机构和人员。要在2009年底之前将省内各类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里反映。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8-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