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恩施州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恩施州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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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解决参保居民大额医疗费用保障问题,根据《恩施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恩施州政发[2008]10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属大额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大额医疗保险。

 

第三条 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是指:对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其基本医疗费用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大额医疗费用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

 

第四条 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实行单独核算。

 

第五条 大额医疗保险2008年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居民医疗消费水平的提高,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大额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待遇水平和补助标准提出调整意见,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 重度残疾人员、城镇低保对象和困难群体未成年人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由同级政府全额补助;在校学生由学校(托儿机构)集中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其他参保居民(含18岁以下非在校学生)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参保。

 

第七条 2008年启动时,缴纳当月至2009年12月期间的保险费。参保居民应在参保时一次性缴纳家庭应缴纳的一个年度大额医疗保险费。2008年参保人员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2008年以后参保的从参保之日起满六个月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参保的除外)。

 

第八条 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

 

(一)大额医疗保险实施的第一年,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6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0元。

 

(二)大额医疗保险实行医疗待遇与连续缴费年限挂钩,连续参保每增加1年,报销比例在60%的基础上增加4%,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30000元的基础上增加5000元。报销比例80%封顶,年度最高支付限额70000元封顶。

 

第九条 大额医疗保险中途缴费连续中断三个月的视作断保。断保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断保续保的从续保之日起满六个月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其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新参保计算。

 

第十条 本办法与《恩施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配套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由各县市组织实施。



相关业务链接:

  1. 恩施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来源:恩施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8-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