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人社办〔2009〕19号


医疗保险各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启动以来,多数统筹地区根据实际,制定了缴费年限等政策,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劳动力流动性的增强,参保人员对医疗保险关系在各统筹地区间可转移接续的需求越来越强烈。为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现就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认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各统筹地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或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在本市各统筹地间转移时,转出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重庆市城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接续卡》(附表)确认的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在接收地继续有效(中断缴费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医疗保险各统筹地区要认真制定缴费年限认定的相关政策和办法,同时周密确定缴费年限认定的内部审批程序和管理制度,对个别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9-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