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天津市学生医保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09〕12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医保局)、教育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高等学校:

 

学生、儿童医疗保险工作是我市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中关于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的要求,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9〕21号)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经研究,决定设立“天津市学生医保服务中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市教委成立“市学生医保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我市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设立“天津市学生医保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领导小组的统筹下,为学生、儿童参保和享受待遇提供专业服务。“中心”挂靠在市教委所属的天津市中小学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有关区县和高校建立分支机构。

 

二、“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协助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高校做好医保政策的宣传、咨询等相关服务,做好学生参保的申报核定和缴费工作;协助学校办理学生享受政府全额补助的参保登记和退费手续;协助办理学生的住院和门诊全额垫付医药费报销、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理赔等手续;为本市大中专应届毕业生中未就业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供经办服务;配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做好学生补充医疗保险的推动工作;负责聘用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

 

三、“中心”依照业务量,设置相应工作岗位,所需工作人员由市教委按照《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从事公益工作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9〕72号),在应届大学毕业生中选聘,待遇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九年六月八日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9-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