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 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9〕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淄政发〔2007〕73号)自2007年10月1日实施以来,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推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城镇居民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转换机制

 

(一)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一般城镇居民,实现就业后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从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之日起补缴医疗保险费用,以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的比例进行缴纳。补缴后,补缴时间计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补缴的,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每2年折算为1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2年的,按此办法折算到月。

 

(二)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按照个体劳动者参保缴费办法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可按第一款规定计算或折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其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实行6个月的过渡期,即缴费不满6个月的,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在缴费满6个月后,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三)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城镇居民和一般城镇居民,本人自愿可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第一款规定计算或折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其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实行6个月的过渡期。其中,老年城镇居民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应一次性缴纳不足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用,以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5%的比例进行缴纳。

 

(四)关闭、困难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确无力缴费的,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其职工及退休人员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按第一款规定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五)“中小学阶段学生”和“少年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时间每3年折算为1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3年的,按此办法折算到月。

 

二、提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在一个年度内,“老年城镇居民”和“一般城镇居民”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5万元。“中小学阶段学生”和“少年儿童”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7万元。

 

三、降低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

 

“老年城镇居民”和“一般城镇居民”在本年度首次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500元。“中小学阶段学生”和“少年儿童”首次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统一为100元。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住院的,取消起付线。

 

四、提高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

 

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在门诊医疗费定额不变的前提下,报销比例调整为100%。

 

五、降低外出转诊人员个人负担比例

 

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协议医院住院治疗时,参保居民先由个人负担医疗费的15%,余额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比例报销。转往市外非协议医院住院治疗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相关业务链接:

  1.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09-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