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 关于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有关问题

榆政劳社发〔2008〕83号


各县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2008年我市被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国家级试点城市,按照中、省对国家级试点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和《榆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榆政办发[2008]6号)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经研究,现对我市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有关问题调整如下:

 

(一)男满18周岁至60周岁、女满18周岁至50周岁市县区城镇居住的无从业单位的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350元,其中个人缴纳200元,政府补助150元(中、省补助60元,市、县财政补助90元)。享受低保待遇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人员,个人缴纳90元,政府补助260元(中、省补助105元,市、县财政补助155元)。

 

(二)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以上的市、县区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350元,其个人缴纳90元,政府补助260元(中、省财政补助60元,市、县财政补助200元),享受低保待遇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人员,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310元(中、省补助105元,市、县财政补助205元)。

 

(三)各类全日制中专学校及城镇中小学在校学生、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的未成年人、长期随父母在城镇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其中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助80元(中、省补助60元,市、县补助20元)。重度残疾及无监护人的孤儿由政府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

 

(四)学生以学校为单位整体进行参保登记、缴费。

 

本通知从2008年元月1日起执行。


来源: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8-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