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 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辽政发〔2007〕3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城镇职工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已初步形成。但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到2007年底,要有半数以上的市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市和县级统筹地区要在明年内启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将城镇居民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制度。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低水平起步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统筹兼顾各方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待遇标准,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2.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原则。城镇居民以个人(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待遇。

 

3.坚持个人(家庭)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原则。合理确定城镇居民个人(家庭)和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予以补助。

 

4.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在保持制度稳定运行的前提下,保证参保的城镇居民充分受益。

 

5.坚持统筹安排、合理衔接原则。做好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其他相关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和管理办法的衔接。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和保障方式

 

(三)覆盖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保障方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大病统筹,重点解决城镇居民住院和规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支出;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逐步探索城镇居民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保障方式,逐步提高参保居民医疗保障的受益面。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方式和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五)筹资方式。各统筹地区按照低水平起步的原则,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统筹地区政府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对参保的城镇居民按不低于年人均40元给予缴费补助。其中对城镇居民中的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老年人等困难人群要实行重点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在每年人均补助不低于40元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未成年人,每年再按不低于10元给予参保缴费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每年再按不低于60元给予参保缴费补助。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政府补助标准。

 

省政府将根据各地人均支配财力等情况,对参保城镇居民缴费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劳动保障厅、民政厅另行制定。

 

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经费,要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今后,随着各级政府财力的增强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提高,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体筹资和政府补助标准。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费用可以给予补助,其享受的税收鼓励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缴。

 

(六)基金支付范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城镇居民个人(家庭)缴费、财政补助资金及其他合法来源资金构成。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符合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基金的具体支付范围,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等有关规定执行,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镇居民特点作适当调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定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基金和城镇居民按一定比例分担。基金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根据筹资水平、定点医疗机构等级、参保年限等因素合理确定。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连续参保、连续缴费的激励机制,医疗保险待遇标准要与个人缴费年限挂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大额医疗费用,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等方式解决。

 

(七)进一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建设,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继续按原渠道筹措,实行专账、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通过医疗救助对其个人负担部分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要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逐步提高和政府财力的逐步增强,适当提高城市医疗救助水平。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因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通过应急救助、社会互助、慈善捐助等方式帮助解决。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八)统筹方式。目前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方式,实行市、县(市)分级统筹,由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经办。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市级统筹。城镇居民按户口所在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管理服务体系,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实际,进一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资源。

 

(九)基金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各地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运行的社会监督机制,吸收社会各方代表参与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参保的城镇居民享有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公开、公平、公正。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十)医疗服务管理。参保的城镇居民就医实行医疗机构定点管理制度,参保居民可在一定范围内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各统筹地区要合理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量和布局,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探索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以及总额预付等结算办法,强化医疗费用支出控制。各地要积极探索适合困难群体的医疗服务管理和费用支付办法,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简化参保和费用结算手续,方便参保居民参保和费用结算,明确费用结算办法,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及时结算医疗费用。建立医疗保险专业技术标准组织和专家咨询组织,完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专业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符合定点条件的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全部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积极引导参保居民到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体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探索建立健全双向转诊办法,降低医疗成本,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

 

(十一)加强管理服务能力建设。各地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社会保险管理体系,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同经办管理。各级政府要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需要,增加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必需的人员和经费,保证医疗保险经办工作正常开展。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全面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管理和经办机构建设。加强医疗保险信息网络、劳动保障社区服务平台以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充分发挥街道和社区、学校及相关社团组织的作用,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管理服务工作,要采取多种办法,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配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人员。要有效利用银行等金融窗口作用,委托办理缴费业务,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的服务。各地要建立医疗保险服务及管理工作的奖励机制。

 

五、积极推进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关改革

 

(十二)完善各项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扩大覆盖面,将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组织从业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鼓励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以多种方式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力推进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其务工期间的医疗保障问题;着力解决困难企业、关闭破产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推进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和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做好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十三)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加快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使之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和制度衔接,充分发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在筹集医疗资金、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等方面的作用。加强区域卫生规划,健全医疗服务体系,加强对医疗服务和药品市场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逐步建立和完善临床操作规范、用药规范、临床治疗指南、出入院标准等技术标准,纠正扩大住院标准和滥用药、滥检查、滥收费的行为。

 

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为推进这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省政府已成立辽宁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各市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领导,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工作责任,统筹规划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事业的发展,做好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要注意研究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十五)落实部门职责。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劳动保障部门作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办法,做好制度实施、综合协调与业务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政策,做好政府补助资金的预算,确保财政补助资金及时到位。卫生部门负责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要加强城镇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民政部门负责城市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救助政策,加强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发展慈善医疗捐助事业;做好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中长期规划,根据发展需要安排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建设项目。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城镇各类中小学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

 

(十六)加强宣传,精心组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各地在工作中要加强舆论宣传,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宣传活动,普及医疗保险政策、知识,使广大城镇居民和社会各界能够真正理解和支持这项惠及百姓的民生工程,积极参与、主动参保。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为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相关业务链接:

  1.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07-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