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 关于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锡劳社办字〔2008〕38号


各旗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和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03]93号)精神,我盟出台了《锡林郭勒盟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锡劳社[2003]90号),并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自2004年1月1日,我盟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全面启动以来,基本解决了这些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需求,五年来,制度运行比较平稳。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原因是近几年来,随着我盟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较快,加重了灵活就业人员的经济负担,从而导致多数人缴不起医疗保险费,断保现象严重。为了切实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的实际困难,同时也能够有效地促进医疗保险扩面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为标准,核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规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需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其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以本人实际发放的养老金为标准,核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三、补缴2009年以前年度医疗保险费的,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来源:锡林郭勒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8-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