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自治州 关于印发《伊利州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州直属各县(市)、霍尔果斯口岸(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新劳字〔1999〕79号)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辛劳字〔1999〕80号)精神,结合州直实际,我们制定了《伊犁州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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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州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管理,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新劳字〔1999〕79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新劳字〔1999〕80号)精神,结合州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是指经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颁发《定点资格证书》,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并签署服务协议的,为州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第三条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 以下类别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资格: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

 

(二) 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院;

 

(三) 综合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

 

(四)卫生所、医务室;

 

(五)经州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医疗机构

 

1、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评审标准;

 

2、严格执行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3、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执行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规定。

 

(二) 零售药店

 

1、持有县级以上药品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并年审合格;

 

2、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确保药品安全有效;

 

3、能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经县级以上物价部门检查合格;

 

4、能保证营业时间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食品监督部门培训合格;

 

5、能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必要的人员、设施;

 

第六条 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的医疗服务机构,可以向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 医疗机构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2、大型医疗设备清单;

 

3、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4、药品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5、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二) 零售药店

 

1、《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

 

2、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及职称证明材料;

 

3、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4、药品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5、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第七条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医疗服务机构的申请和各项材料进行审查,并在30天内作出是否批准为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资格的决定。取得的定点资格的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或《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每年审核一次。

 

第八条 取得定点资格证书的医疗服务机构可以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签署服务协议。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申请后,根据本行政区域各街道、乡镇及参保人员分布情况确定定点医疗服务机构。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定点医疗服务机构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具体招标方案,报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后执行。

 

第十一条 招标方案应包括:招标数量,笔试和面试的资格、内容、时间、地点,确定的程序等内容。以方便职工、分布均匀、相对集中为原则。

 

第十二条 招标方案一经确定,应成立由纪检监察、劳动保障、卫生、药品监督、发计委、社保局等部门组成的招标领导小组,负责招标的评审、确定工作。招标周期为1-2年。

 

第十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实行考核末位淘汰制。各县(市)年度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的末位定点零售药店,其定点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四条 已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服务机构因地址、名称、法定代表人(限零售药店)、单位等级(限医疗机构)发生变化或变更的,其定点资格自动取消,需重新申报定点资格。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签订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医疗费结算办法、医疗费支付标准以及医疗费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一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并报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管理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准确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发生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卫生、物价、药品监督、社保等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服务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视不同情况,责令期限期改正,或通报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或取消定点资格。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九条 本办法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相关业务链接:

  1. 伊犁州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来源:伊犁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8-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