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南市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淮府办〔2008〕92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市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

 

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是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大学生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学校和学生家庭的负担,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我市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五万余人,是一个庞大的群体,解决好他们的医疗保障问题,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切实体现。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当作一项政治任务,狠抓落实。

 

二、要精心组织,形成合力,认真实施好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组织协调的责任,从全局出发,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和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好财政补助政策,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扎实推进这项工作;地税部门要做好基金的征收工作;各高校要做好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整体参保登记、收费和医疗保险证、卡发放及投入必要的经费,加强高校医疗机构建设等工作。

 

三、要加强领导,强化宣传和培训,确保大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任务顺利完成

 

各有关部门和各高校,要成立相应机构,组织领导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和深入动员,宣讲好这项惠民利民政策,答疑解难,引导大学生积极主动参保。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好对各高校有关人员的培训,把具体工作流程进行细化,快速推进大学生参保工作有序进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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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为保障我市境内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总体要求,以及省教育厅、劳动保障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教办[2008]6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2008]4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如下试行办法。

 

第一条 本市境内的安徽理工大学、淮南师范学院、淮南联合大学、安徽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淮南职业技术学院五所高等学校招收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位)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统一纳入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

 

第二条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由高校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缴费及大学生医疗保险证、卡的发放等手续。具体按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统筹与普通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双统筹”保障方式。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本市参保大学生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医疗保障的就医管理及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等经办业务。各高校负责本校大学生普通门诊的就医管理及医疗费用报销等业务,并协助做好本校大学生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就医管理的相关工作。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医疗统筹基金和普通门诊医疗补助资金两部分,统一纳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块运作,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封闭运行。

 

第四条 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由学生个人缴费、财政补助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的资金组成。其中:

 

(一)学生个人缴费。大学生参保的个人缴费暂按每人每年35元的标准执行。

 

(二)财政补助资金。2008年,中央财政对参保大学生按每人每年40元标准补助。同时,按照高校隶属关系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财政补助政策规定,由各级财政分类补助。即:

 

1、由省财政供给的安徽理工大学、淮南师范学院两所学校的在校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省财政除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补助外,同时按我市参保中小学生的地方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30元予以补助。

 

2、淮南联合大学、安徽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及淮南职业技术学院三所高校大学生参保,省财政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补助,市财政按我市参保中小学生的地方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30元予以补助。

 

今后,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五条 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资金统一纳入省和市财政预算。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按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地税局《关于省级财政对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市、县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7]917号)有关规定拨付,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直接划入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大学生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照省地税局、财政厅、劳动保障厅、民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皖地税[2007]79号)的规定,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第六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大学生,按照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于每年10月15日前,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代理收费。学生在每年10月15日后入学、转学或退学的,学校应及时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补充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条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为每学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大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缴纳参保费用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高校为其办理离校及停保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按照学籍管理规定需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为其统一办理参保并及时缴费的,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不建个人账户,主要支付其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特大病的医疗费用。大学生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就医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金额,按照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大学生门诊特大病的种类和范围,按照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执行,并在此基础上适当放宽。即: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肌无力、帕金森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血友病共十三种。

 

第九条 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实习和寒暑假、因病休学等法定不在校期间,大学生需在淮南市之外住院的,可选择居住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由淮南市大学生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医疗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对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就医、并按规定办理了转诊手续的参保大学生,其在外地住院就医期间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淮南市大学生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医疗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大学生异地就医和转诊治疗,按照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管理,按照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参保大学生就医实行定点管理。本着方便大学生就医的原则,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对符合定点条件的高校所属医疗机构,将优先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对不具备条件和无医疗机构的高校,可通过委托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方式和途径,确保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

 

要充分利用高校自身拥有的医疗卫生资源,尤其是要注意发挥高校医疗机构在开展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十二条 大学生在读期间应当连续参保缴费。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毕业后稳定就业的,应当随同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属于灵活就业的,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现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劳动年龄段的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可与其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如果是间断缴费的,则不能合并计算年限。

 

第十三条 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实行学校包干使用办法。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资金,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本市高校当年实际参保大学生人数,从筹集资金总额中按每生每年30元的标准,于每年10月31日前拨付高校包干使用。

 

当年度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资金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度超支部分,先由上年门诊统筹结余资金解决;仍然超支的,经财政和市医保经办机构共同审核后,由高校和淮南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统筹资金共同负担,其中:高校负担60%,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统筹资金负担40%。

 

大学生普通门诊就医管理和医疗费用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各高等院校自行制定。并分别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建立大学生医疗保险调剂金制度。大学生医疗保险调剂金,从淮南市大学生医疗保险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统筹基金年度结余中提取,实行省级统一管理。调剂金主要用于支付超过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疑难或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补助,以及本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统筹基金超支部分的补助。

 

大学生医疗保险调剂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大学生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统筹基金年度结余,应控制在当年筹资总额的15%以内,累计结余不得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20%。超过部分作为大学生医疗保险调剂金,缴回“省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调剂金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各高校应切实做好大学生的普通门诊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具体管理机构,建立与地税、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的协调机制,协同做好在校大学生的医疗管理服务工作,加强高校医疗机构(医务部门)建设,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为参保大学生免费提供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和建立健康档案等医疗卫生服务。

 

第十七条 今年,我市在校大学生参保缴费登记及享受待遇自9月1日起执行,参保缴费工作至2008年12月10日结束。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有关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的政策出台后,我市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大学生医疗保险运行情况进行调整。



相关业务链接:

  1. 淮南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来源: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9-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