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十堰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工作,根据《十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办法》规定的参保对象中的城区城镇居民,具体包括:

 

(一)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和技校学生,下同)、少年二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非从业居民;

 

(二)18周岁及以上的非从业居民;

 

(三)未按月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60周岁及以上老人(简称困难家庭老人)。

 

(四)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失地农民中的非从业人员、已在城市稳定生活的务工人员随住的非从业家属、在城区学校就读的农村户口学生。

 

各类人员的年龄计算以办理参保手续当年的12月31日为基准日。

 

第三条 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税务、教育、民政、残联、公安、街道办事处(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工作。

 

第四条 《实施办法》规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居委会、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称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学校、幼儿园统称为学校。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幼儿园儿童统称为参保学生。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困难家庭老人统称为特殊参保对象。

 

第二章 参保缴费程序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原则上到居住地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未成年人(除参保学生外)由监护人携带相关证件到居住地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学生由其学校集中办理参保登记。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中的非从业人员,由其所在地村民委员会集中后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第六条 城镇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时应携带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信息页)或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两张,未成年人(除参保学生外)办理参保登记时应由监护人携带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信息页)。同时按规定统一填写《十堰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申请表》。除此之外,下列居民还须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城镇低保对象须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重度残疾人须提供残联发放的且伤残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困难家庭老人须提供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养老保险经办部门出具的未按月享受养老金的证明,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出具的未按月享受退休金待遇的证明;已在城市稳定生活的务工人员随住的非从业家属须提供公安部门发放的《暂住证》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验证城镇居民提供的证明、证件以及相关表格,对验审通过的城镇居民,建立参保档案,妥善保管档案资料,并将城镇居民基本情况准确完整登录上网。

 

第八条 以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为单位编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情况表》(一式两份)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分类统计表》(一式两份),连同特殊参保对象相关证明复印件整理后,于每年的11月30日前上报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同时联网传递参保登记信息。

 

第九条 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对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上报的有关证明、证件及相关表格进行审核,确认参保人员及其缴费类别。审核认定后,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情况表》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分类统计表》(各1份)反馈给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并对审核通过的参保人员应缴医保费额进行核定,同时联网传递参保人员缴费信息。未通过审核的,向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说明原因。

 

第十条 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根据市医疗保险管理局核定的应缴医保费额,向参保人员开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书》,参保人员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书》到地税部门或经核准的金融机构用现金或银行卡刷卡缴费。用银行卡刷卡缴费的须在申报时提供开户行和银行卡号。

 

第十一条 各学校集中收取参保学生的申报资料,指导参保学生填写《十堰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申请表》,验审无误后,编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情况表》。各学校将所有参保学生填报的《十堰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申请表》、本校编制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情况表》(纸质表一式两份以及电子版),连同特殊参保对象相关证明复印件整理后,于每年的9月30日前上报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第十二条 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对各学校上报的有关证明、证件及相关表格进行审核,确认参保人员及其缴费类别。审核认定后,办理参保学生参保登记手续,核定应缴医保费额,向各学校出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核定表》,并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情况表》(1份)反馈给各学校。未通过审核的,向各学校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各学校根据市医疗保险管理局核定的应缴医保费额,向参保学生集中收取应缴纳的医保费,并根据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出具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核定表》,到地税部门或经核准的金融机构缴费。

 

第十四条 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学校,根据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审核确认后的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名单,按照核准的标准向城镇居民代收社会保障卡和医疗保险专用病历本工本费,集中后全额上交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同时将城镇居民每人两张l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集中交到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办理社会保障卡和医疗保险专用病历本,并负责分发给各参保人员。

 

第三章 参保缴费时间

 

第十五条 参保学生申报缴费时间为每年的9月份,其他居民申报缴费时间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20日。参保居民(除2008年参保的和新生儿外)每年的12月20日之前未全额缴清次年度个人应缴纳的医保费的作断保处理。每年12月21日以后至次年12月20日缴清医保费的,为中断缴费1年以内,超过此时问缴费的,为中断1年以上。2008年登记参保的,从参保登记月起至2008年12月20日为申报缴费时间。新生儿可在完成户籍登记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参保居民(除2008年参保和新生儿外)应一次性缴清参保年度个人缴费部分,一个参保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起步阶段,参保居民按下列标准缴费:

 

(一)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 8周岁以下的非从业居民,家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30元。

 

(二)18周岁及以上的非从业居民,家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50元。

 

(三)末按月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60周岁及以上老人,家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80元。

 

上述居民中的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参保,由政府全额补助。

 

2008年参保的可从参保登记月起一次性缴纳至2009年12月31目的医保费。新生儿从参保当月起,缴纳当年剩余月份的医保费。月缴费标准,按上述年缴费标准分解到月并保留两位数。

 

第四章 参保变动

 

第十七条 已参保人员下列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须持变更资料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其参保登记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学校申报,并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信息变更表》,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学校验证后,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于每年11月30日前、学校于每年9月30日前,报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审核,一年申报一次:

 

(一)姓名;

(二)居民身份证号码;

(三)联系电话:

(四)户籍所在地:

(五)居住地址:

(六)户主姓名:

(七)缴费人员类别;

(八)其他事项。

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审核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学校的有关表格、证件等资料,审核通过的,应更改数据库的相关信息,并将有关资料归档。

 

第十八条 城镇居民因下列原因发生增减变动的,由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学校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增(减)变动申报表》(一式两份),到市医疗保险管理局进行申报:

 

(一)中途新增;

(二)退保;

(三)转移;

(四)出国定居;

(五)参军;

(六)死亡;

(七)其他情形。

 

其中发生(一)类情形的,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学校还需填写《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情况表》(一式两份),连同其他表格、证件等资料,于每月20日前上报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对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学校上报的表格、证件等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办理参保人员增减变动核定手续。

 

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因死亡、迁往外地居住或参加其它社会医疗保险等原因不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学校对城镇居民申报的证明、证件和相关表格等资料,要认真验审,准确分类,并将相关资料按时完整上报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第二十条 市医疗保险管理局收到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学校上报的资料后,要及时审核,准确核定参保居民应缴医保费额,并将审核情况、核定结果及时与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学校衔接。

 

第二十一条 税务部门与劳动保障部门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布局征收网点,建立灵活便利的征收模式,方便参保居民缴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医疗保险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业务链接:

  1. 十堰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来源: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8-08-29